劉言浩:不妥得利台包養行情中的因果關系
【摘要】因果關系是不妥得利的組成要件之一。自比擬法上察看,關于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學說紛紛。不妥得利采類型化編製后,以給付代替因果關系的學說亦廣為風行。分歧的因果關系學說對于不妥得利的組成起到了主要的感化。近年來,對于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又有損益邏輯聯繫關係說、直接緣由消除說和羅列式的回因說等新的學說及立法規的成長。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判定中,應該區分現實認定與價值判定的分歧效能,分步調認定不妥得利中受害與受損的現實因果關系與法令因果關系。在現實因果關系的認定上,應按時光的先后和好處的流向,來斷定現實上受好處和受喪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判定中,應聯合每一個行動的法令意義、其他法令軌制的系統限制以及不妥得利的終極規范目標來斷定法令上因果關系的有無。
【要害詞】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喪失;好處
導言
不妥得利軌制旨在處理不公正的財富價值的移轉。在不妥得利的財富移轉經過歷程中,受害人所受好處源自受損人的喪失,是以,得利人獲好處與受損人受喪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妥得利的組成要件。列國平易近法在不妥得利的組成要件中,均有對喪失與好處的因果關系的請求。因果關系簡直定不只具有決議不妥得利組成的意義,亦具有斷定不妥得利債務人的范圍的主要意義。[1]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92條規則:“沒有符合法規依據,獲得不妥好處,形成別人喪失的,應該將獲得的不妥好處返還受喪失的人。”此地方稱“形成別人喪失”中的“形成”意指喪失與好包養 處的因果關系。在只要兩邊當事人的不妥得利,如基于有效合同向別人為給付,或不符合法令應用別人的專利權獲利,此時因果關系易于判定。但若存在三方以上確當事人,在獲好處與受喪失之間有第三人的參與時,由於因果關系的鏈條過長,此時,對因果關系停止公道的界定與判定對于界定不妥得利懇求權人的范圍具有極端主要的意義。從比擬法上察看,關于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學說紛紛,并無同一的尺度。如承租人購置肥料施于承租的地盤,之后承租人破產且未付出肥料款包養網 ,如肥料的出賣人是以受損時,可否懇求地盤一切人返還不妥得利,列國做法紛歧,法國準許受損人對一切人不妥得利的返還懇求權,而德國則不認可受損人對一切人不妥得利的返還懇求權。[2]如car 補綴廠依據非car 一切人的唆使補綴car 后可否向car 一切人主意不妥得利,德法藍玉華又衝媽媽搖了搖頭,緩緩道:“不,他們是奴才,怎麼敢不聽主人的吩咐?這一切都不是他們的錯,罪魁禍首是女兒,律王法公法不認可補綴廠對car 一切人的不妥得利懇求權,而英法律王法公法、法法律王法公法則允許car 補綴廠享有對car 一切人的不妥得利返還懇求權。我公民法對不妥得利的規則極為簡單,學說上對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鮮有會商,實行中遇此題目亦常常惹起爭辯。本文擬從比擬法的角度,對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學說停止收拾,并在此基本上,對確立我國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實際提出構思。
一、傳統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學說
在年夜陸法系傳統的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實際中,重要有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兩年夜類型。均曾風行一時并占據通說位置。
(一)直接因果關系說
提出直接因果關系說的是德國粹者。此說風行于晚期的德法律王法公法,誇大在不妥得利的組成中受喪失與受好處間必需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依學說產生時光的先包養網 后,直接因果關系說又可分為直接說與統一現實說兩種學說。
1.直接說。在德公民法典頒行之初,德國粹者對不妥得利財富的轉移提出了“直接性”的請求,誇大不妥得利財富變更中受喪失和受好處兩者因果關系的直接性。Planck指出:“依據(德公民法典第812條中)‘以別人的喪失’的請求,顯然請求在當事人之間為直接的財富轉移,統一買賣為一方當事人帶來好處,而為另一方當事人帶來喪失是決議性的請求。”[3]在德公民法典實施以前的德國通俗法和德國帝國最高法院的晚期判決中,認可轉化物之訴(actio de rem verso),[4]但德公民法典謝絕認可此種可向第三人追索不妥得利的普通不妥得利訴權。為表現立法者的此種不雅點,避免不妥得利的債務人向第三人提出不妥得利的訴訟懇求,德公民法典第812條中“以別人的喪失”從一開端即被解讀為“直接”以別人的喪失。如某甲依其與某乙訂立合同,為丙裝修衡宇,甲只能向乙主意工程價款,即便乙無付出才能,而丙的衡宇是以而增值,甲亦不得懇求丙返還不妥得利,這是由於財富的轉移直接產生在甲、乙之間。但直接說所請求“直接”的詳細涵義,德法律王法公法院亦未給出清楚的界定。如甲唆使銀行乙用其在該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對甲的債務人丙為了債。依直接說之不雅點,乙只能向丙懇求返還不妥得利。乙的了債行動與丙的得利兩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比擬法上,japan(日本)法的晚期受德國粹說的影響,也曾采用直接說。japan(日本)年夜審院于年夜正8年10月20日的金錢欺騙案判決中以為,直接性為不妥得利因果關系認定所必須。受害的緣由和喪失的緣由之間無直接聯繫關係,而是經由過程中心現實的參與且喪失是中心現實原由時,不克不及認定該喪失是由於受害者的好處而生。該案中,A冒用B的代表標準將從X處說謊取的金錢了債了B對Y的債權,法院以為,B的債務人Y依據japan(日本)平易近法第192條獲得了債物的一切權時,B的債權覆滅,X的喪失與B的好處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X對B有不妥得利的返還懇求權。Y因債務的了債而接收金錢的交付,安穩、公開、好心、無過掉地占有的金錢,B因金錢非其一切,不得懇求Y“他讓女兒不要太早去找婆婆打招呼,因為婆婆沒有早起的習慣。如果女兒太早去跟媽媽打招呼,她婆婆會有早起的壓力,因返還,X亦無權以不妥得利懇求Y返還該金錢。[5]
2.統一現實說。依據直接說的不雅點,只需一方的受害形成了他方喪失,即便受損人的喪失不克不及回責于受害人,亦認定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前述甲唆使銀行乙用其在該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對甲的債務人丙為了債的事例,經由過程該了債行動,甲掉往其對銀行乙的債務,丙則獲得了債,將第三人銀行乙的參與,說明為財富價值的直接轉移在邏輯上總顯牽強。是以,后來德國粹者又廢棄了直接的概念,而采用“發生受害和喪失的情況的統一性”或“發生不妥得利現實的統一性”來表述因果關系。依此說,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指在不妥得利的組成中,請求受損人的喪失與得利的被媽媽趕出房間的裴毅,臉上掛著苦笑,只因為他還有一個很頭疼的問題,想向媽媽請教,但說起來有些難。好處因統一緣由現實而產生變更。依據新的“統一現實說”,在前述情況中,乙銀行的了債行動在發生銀行乙與債務人丙的價值轉移之外,還同時發生甲與丙之間債權覆滅(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被稱為對價關系)和甲對乙存款債務的削減或覆滅,甚至還能夠發生因透支而產生的甲對乙的抵償關系(甲與乙之間的關系被稱為“抵償關系”)。第三報酬了了債債權人對別人的債權而參與的情況,現實上是由第三人銀行乙給付而發生的債權人甲對丙的直接給付,若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權關系不存在時,獨一的保持點就是銀行對債務人所為的了債現實。為了斷定不妥得利的返還義務,應該將統一現實惹起喪失和受害作為判別因果關系的尺度。此時,應以為甲的受損與丙的受害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除了德國粹者主意直接因果關系的統一現實說外,在比擬法上,法法律王法公法院的不妥得利判決中,常常誇大的是受好處與受喪失的“起源的不成分性”,相似于包養網 “統一現實說”。[6]何謂起源不成分性,并無清楚界定,如在有名的Boudier案件中,法院對被告的喪失與原告地盤一切人得利的因果關系并無明白的剖析。japan(日本)的判例中,亦偶有采用此尺度者。在東京高裁昭和55年11月13日判決中,法院以為,不妥得利要件中的收益與喪失間的因果關系請求一方因單一的現實得利的同時他方遭遇喪失。該案中建筑物一切人的擔保權人在對該建筑物停止補綴,但拍賣該建筑物時的競拍價錢以補綴前的基正確定。拍得人基于建筑物補綴前的價值而獲得一切權,屬于無法令上緣由取得了增值部門的好處,而擔保權人則因上此而遭到與收入補綴所需支出相當的喪失。[7]我國粹者亦有持此說者。芮沐師長教師即以為,所謂“直接”,并非指不妥得利系由不妥得利債務人本身促進或由不妥得債權人本身獲得之意。直接之意,指好處的移轉不得顛末別人財富而獲得,當由統一事務使一方受害,一方受損始可。并非指不妥得利的債務人與給付好處之人必需為統一人,亦不指不妥得利的債權人必需與接收好處的報酬統一人。能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以受害的緣由現實與受損的緣由現實能否為統一現實而為判定。同時形成一方好處與他方喪失者必需為統一事務,不得有所前言。直接因果關系實際的目標在于限制不妥得利懇求權人的范圍。使受損者不得對直接獲利的第三人懇求不妥得利的返還。依直接因果關系說,若第三人自始即為別人的好處而為給付時,其好處轉移的直接關系應該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緣由關系而為想到彩煥的下場,彩修渾身一顫,心驚膽戰,可是身為奴隸的她又能做什麼呢?只能更加謹慎地侍奉主人。萬一哪天,她不幸斷定;而雖有第三人存在其間,使兩邊當事人的權力產生轉移,但若該第三人以自力的行動自一方獲得好處,而復以另一新的行動使此好處進人另一方的財富者,即無直接因果關系可言;雖有中心人,但其權力的轉移并非基于中心人的法令行動而是基于現實行動者,則其直接性的判定應依而現實行動自己而為之。[8]
直接說、統一現實說是直接因果關系學說的兩個成長階段,兩者統稱為直接因果關系說。今朝,直接因果關系說已不再是主流學說。
(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
所謂非直接因果關系說,指受傷害損失與受好處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以直接的因果關系為限。具言之,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又可以分為社會不雅念說、需要連累說、相當因果關系、充足因果關系諸說。
1.社會不雅念說。社會不雅念說以為,不妥得利的成立,應根據社會不雅念來鑒定受害和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能否存在。japan(日本)年夜審院在明治44年5月24日的平易近事判決中明白,在喪失和得利的因果關系上,其買賣只需依據買賣上的不包養網 雅念予以確認即可。此后該說由japan(日本)學者我妻榮所成長,并被接收為japan(日本)通說。對于多人之間產生的財富轉移,不該拘泥于這些人之間的財富價值轉移的法令情勢以及回屬于相干主體的權力性質(如一切權的回屬),而只需社會不雅念認可甲的喪失招致了乙的受害,即可認可存在因果關系。[9]japan(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49年9月26日的農林事務官國庫金詐取案判決中指出,甲將從乙處調用的金錢與本身的金錢混淆存進銀行,在花費了一部門后又籌款彌補了破綻,然后用以了償本身對丙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債權。法院以為,在社會凡是不雅念上以為用乙的金錢圖謀丙的好處,即應以為具有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10]我國臺灣地域學者鄭玉波、孫森焱亦持此說,孫氏以為:“關于財富的變動位置,若于各緣由現實間具有客不雅的連累關系,依社會不雅念,以為不妥時,即應依不妥得利,命受領人返還,不宜猛攻直接因果關系說,以免有陳藍媽媽愣了一下,然後對女兒搖了搖頭,說道:“雖然你婆婆確實有點特別,但我媽並不覺得她不正常。”陳相因之弊。”[11]鄭玉波以為,不妥得利中喪失和得益的因果關系,不以基于統一緣由現實,所形成的受損受害為限,即便基于兩個緣由現實,所形成之受害受損,倘于社會不雅念上,以為有連累關系者,即應以為有因果關系。[12]此說的實際根據為,不妥得利軌制的感化,系基于公正理念,調劑不妥的財富價值的變動位置。是以對不妥得利包養 因果關系簡直定,亦應基于公包養網正理念,依普通社會不雅念決議之。如甲基于有效的生意合同而交付乙金錢,乙又將該金錢贈與丙,甲的受損系因有效的生意合同而生,而乙的受害則基于贈與,此兩緣由現實分歧一,依社會不雅念說的不雅點,甲的受損與乙的受好處間能否具有因果關系,應看有效生意與贈與兩緣由現實間,依普通社會不雅念與公正準繩判定有無目標聯繫關係性而為決議。我國粹者亦有持此不雅點者。[13]
2.需要連累說。史尚寬師長教師持此說。[14]該說以為,假如存在若無受害的現實,別人即不致受有傷害損失的連累關系者,即可以為有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所謂連累關系,并不限于直接的連累,此中有無其他現實的參與,在所非論。但因一現實的參與而還有禁止不妥得利成立的緣由者,另當別論。如在甲說謊取乙的金錢而對丙為非債了債時,在丙受了債的好處與乙上當而受的喪失間,雖有說謊取與了債兩緣由現實的參與,但不克不及謂無因果關系。了債現實的參與并無堵截因果關系的感化,只是由於債務人丙因了債而受好處,不克不及謂無法令上緣由,并是以而阻卻不妥得利的成立。若甲對丙為非債了債,則丙的受了債無法令上緣由,乙可懇求丙返還不妥得利。史尚寬師長教師此說與侵權法中現實因果關系認定的“but for” (若無,則不)公式雷同,將因果關系的認定與無法令上緣由兩個要件停止了嚴厲的區分。法國粹者亦有持此不雅點者,以為若無一方受害,則無另一方受損者,應以為存在因果關系。[15]我公民法學說的主流不雅點亦以為,依據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92條規則,沒有符合法規依據,獲得好處并形成別人喪失,即組成不妥得利。是以只需別人的喪失是由獲得不妥好處形成的,或許假如沒有其不妥好處的取得,別人就不會形成喪失,就應該認定受害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6]亦有人以為,在普通情形下,獲得好處與受有喪失是基于統一現實產生的,但在某些情形下,盡管由兩個緣由現實惹起受害和受損,但為維護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也應認定組成不妥得利。[17]
3.相當因果關系說。除了前述的因果關系說之外,還有持相當因果關系說者。此說將侵權行動法中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引進不妥得利法,寓因果關系簡直定于價值判定之中,以決議能否應為不妥得利的返還。我國臺灣地域“最高法院”曾在一則委任契約終止后委任人懇求受任人返還為購置股票所交付金錢的判決中,提出以相當因果關系來斷定不妥得利的組成的不雅點,但該判決未進一個步驟闡明不妥得利中相當因果關系的詳細內在。[18]
4.充足因果關系說。此說以為,不妥得利的成立,受害人的受好處與受損人的受喪失之間應存在充足的聯絡接觸。在法國最高法院1974年的判例中,行政機關征收了承租人占有的地盤并依法將賠還償付金賜與承租人,而地盤一切人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則應為承租人另尋一塊地盤供其應用。地盤一切人對承租人提起不妥得利返還之訴,法國最高法院以為,地盤一切人的受損與承租人所獲的好處并無“充足的聯絡接觸”而採納被告的訴訟懇求。[19]但何謂充足聯絡接觸,判例并未闡明。
二、類型化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
類型化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學說與不妥得利的類型化學說相聯絡接觸,在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域為以後的主流學說。此說依據給付型不妥得利與非給付型不妥得利的分類,對兩品種型的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作出分歧的判定。
德國類型化學說開創人Wilburg以為,直接因果關系說于“由于別人的給付”類型,采包養網 所謂財富轉移的直接性作為因果關系有無的判定,概念上相當含混。如在唆使付款的案例,唆使人唆使被唆使人向受領人付款,則唆使人與受領人世的財富移轉系由圈外人(被唆使人)自力的法令行動作為前言。若依直接因果關系說的看法,兩者間的財富移轉即不具有直接性。但是,于唆使人與支付人世的對價關系有瑕疵時,最基礎無人會猜忌唆使人與支付人世不成立不妥得利,由此亦見直接因果關系說的缺乏。此外,Wilburg還以第三人契約為例,質疑直接因果關系說于“依其他方式”類型的不妥得利的妥善性。如A因與承租人B的契約關系而補葺出租人C的衡宇,該衡宇價值增添的好處與A所損失的好處雖均系由A的補葺行動的單一現實惹起,但是,此時無人會以為A與C之間會成立不妥得利。是以,Wilburg對那時德國通行的直接因果關系說提出質疑,提出給付不妥得利與非給付不妥得利的損益聯繫關係性的基本應當分歧,并非直接性單一概念所能涵蓋。此說現已成為德國通說,并為法院判例所遵守。[20]受德國粹說影響,我國臺灣地域近年來持此說者日多,簡直成為通說。[21]
在此說下,在給付型不妥得利中,無須受好處與受喪失的因果關系,而應以“給付關系”作為不妥得利義務組成與否的判定尺度。如前所述,在德國不妥得利法中,給付須具有雙重目標性(DoppelteFinalitat),行動人固然以自力的法令行動有興趣識地增添別人財富者并非不妥得利法中所稱給付,只是簡略的“賜與關系”( Zuwendungsverhaltnis ),必需是有興趣識且有目標地增添別人財富者,方為給付關系(Leistungsverhaltnis)。[22]給付型不妥得利當事人的認定重要根據誰向誰給付而為判定。不妥得利訴訟華夏告與原告簡直定起首要看給付人的目標。若給付人的目標與受領人所懂得的給付目標紛歧致,則類推實用意思表現的實際,以受領人在該情況下可假想的目標而為決議。如B唆使其存款的銀行A向B的債務人C轉賬1000歐元以了債A欠B的債權。A亦對C負有劃一金額的債權。此時,給付人是A仍是B要看在該情況下C的懂得而為決議。[23]王澤鑒傳授在其不妥得利著作中論及給付不妥得利懇求權的組成要件時,直接以“以給付關系代替因果關系”作為題目,以為對不妥得利懇求權應作類型化的察看,在給付不妥得利,一方基于他方的給付而受好處,能否致別人受傷害損失,應以給付關系作為判定尺度,代替因果關系,由給付者向受領給付者懇求返還無法令上的緣由而受領的好處,以保護給付當事人世的信任關系、堅持當事人世的抗辯并公道分派風險。[24]如在甲說謊取乙的金錢對丙為非債了債時,乙對甲為給付,甲對丙為給付,乙、丙之間無給付關系,不成立不妥得利。我國臺灣地域學者黃立以為,只要給付的目標性,才是判別其損益關系的尺度。如給付人對受領人的給付,在表面上雖有別人財富的參與,但此參與只要賬面上,而無經濟上的聯繫關係時,此時仍視為在受好處與受傷害損失間,有直接連累的因果關系。例如甲經過乙銀行匯款給丙,乙只是中心人,其財富只在賬面上參與,如甲丙間的給付并無法令上緣由,則不妥得利懇求權可以超出乙而失效,乙銀行的財富雖在情勢上中心參與,并不妨礙。不妥得利的兩邊當事人,基于給付的目標性緣由相連,圈外人財富的中心參與,本有意義。[25]
在非給付在損害型包養網 不妥得利,受好處的事由非出于受喪失人的給付,而系因受害者、受損者或第三人的行動,或由法令規則,或由天然事務所致。此中最重要者為損害權益的不妥得利。依據類型化說的不雅點,只需損害別人權益而受害,即可以為組成不妥得利中的“致別人傷害損失”。此說以損害的緣由現實代替直接因果關系學說中受害與受損的直接性要件,作為損害不妥得利組成的判定尺度。黃立以為,在損害的不妥得利,只需有財富上損益的關系者,不須有財富上損益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用別人的物者,準繩上應對一切報酬其應用價值的抵償,即使此懇求權有三角關系的參與,亦在所不問。[26]如甲將乙的建筑資料售于丙,丙以之建房,乙對甲享有不妥得利返還懇求權。如甲直接以乙的建筑資料為丙補綴衡宇,如丙未付出承攬報答,而甲無給付才能時,乙可向丙求償。
在三人關系的不妥得利中,依類型化說的分類尺度,得利人能夠與一人存在給付關系,而與另一人存在給付以外的傷害損失現實。此時發生給付型不妥得利與非給付型不妥得利的競合題目。如在Ein-bau-Folle(建筑資料)類案件中,衡宇建筑商A以資料供給商B供給的建筑資料為C建造衡宇,后A未付出資料款并破產。B向C主意不妥得利。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以為,本案C的得利系因A基于契約有興趣識、且有目標所為的給付,故應實用非給付不妥得利的幫助性準繩,當給付關系存在時,消除非給付不妥得利之用。[27]本案斷定的非給付性不妥得利的幫助性準繩,基于給付而獲得好處之人不受第三人非給付不妥得利訴權的追索,其目標是為了打消不妥得利類型化之后帶來的受害人遭遇雙重不妥得利訴訟風險之能夠性。
三、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學說早先的成長
近年來,跟著歐洲私法一體化的停頓,列國學者對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的研討持續深刻,并提出了一些全新的學說。較有代表性的學說重要有損益邏輯聯繫關係說、直接緣由消除說以及早先歐盟草擬的歐洲平易近法典草案《配合綱領草案》(The Draft of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簡稱DCFR)[28]中對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界定。
(一)損益邏輯干係說
我國臺灣地域學者吳志正依據情勢邏輯的充足需要前提實際中的交流律與遷徙律,提出了代替因果關系的損益邏輯聯繫關係說。[29]此說以為,應用因果關系的概念,易于形成混雜,應采用損益聯繫關係的邏輯充要性代替不妥得利中因果關系的要件。無論損益間能否基于統一現實,只需客不雅地建構出損益變更的邏輯聯繫關係性,即可在此基本長進行有無“法令上緣由”的要件審查。若損益由統一現實形成,只需該現實同時與受害與喪失在邏輯上互為充足需要前提,依據情勢邏輯的遷徙律,即可發布受害與喪失亦互為充足需要前提。如甲基于有效的生意合同向乙交付標的物,完成一切權的轉移,交付行動系甲受損及乙受害的充足需要前提,依情勢邏輯的遷徙律,A為B的充足需要前提,A為包養網 C的充足需要前提,則B為C的充足需要前提,甲的受損為乙的受好處的充足需要前提,兩者具無形式邏輯的聯繫關係。若損益系由兩個以上的前提現實所致,而各前提現實間不具有充足需要前提關系時,該損益變更中斷,無成立邏輯或現實上聯繫關係性的能包養網 夠,當事人世不妥得利不成立。如甲基于有效的生意合同交付乙1萬元,乙又以該筆金錢對丙為非債了債,此時,乙的了債行動是丙的受害與乙的受損的充足需要前提,故丙的受害與乙的受損之間亦存充足需要前提的邏輯聯繫關係。同理,甲轉移金錢一切權于乙的行動是甲的受損與乙的受害的充足需要前提,故甲的受損與乙的受害之間具有充足需要的邏輯性聯繫關係,至此,邏輯聯繫關係說與類型化學說中的給付說發生的后果并無分歧。但甲的受損與丙的受害有無邏輯聯繫關係,則要看甲轉移金錢一切權于乙的行動能否為乙對丙為了債的充足需要前提。此時的充足需要前提由法官依據詳細情事而為判定。如乙家道清貧且為丙逼債,取得該款后即了償欠丙的金錢,甲的付款與乙的非債了債之間即存在充足需要的邏輯聯繫關係;若乙具有較好的經濟前提,而獲得該款后用于了債丙之務。此時甲的付款與乙的非債了債之間即不存充足需要的邏輯聯繫關係。
(二)直接緣由消除說
前述各類因果關系斷定的學說均是從正面剖析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在比擬法上,亦有從背面消除不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以斷定因果關系的學說。在蘇格蘭的不妥得利法中,誇大得利與受喪失之間應有較近的因果關系,過于直接的緣由關系將被消除在不妥得利組成的因果關系以外。對于作甚過于直接的因果關系,并無同一的判定方式,重要依個案而為判定。但蘇格蘭法亦構成了一些絕對固定的來由,如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得利的產生過于偶爾、受損人對第三人已有懇求付出的權力、若受損人的懇求獲得支撐將傷害損失得利人的債務人的好處等,只需合適這些來由,因果關系即因過于直接而被消除。在研討了蘇格蘭法中的直接不妥得利的判例后,Whitty指出,若受損人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而向得利人供給金錢、財富或辦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受損人對得利人的不妥得利返還懇求不克不及成立:(1)受損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將消除受損人對得利人的不妥得利返還懇求權。受損人信任其合同絕對人的老實信譽將消除受損人對得利人的不妥得利返還懇求權,此時受損人應自行承當其合同絕對人的破產風險;(2)第三人以受損人供給給其的金錢對得利報酬付出從而覆滅第三人對得利人所負的債權,得利人并未得利;(3)得利人應不受雙重義務的風險,好像時向第三人承當合同義務和向受損人承當不妥得利返還義務;(4)若準許受損人的不妥得利訴訟懇求,得利人對其合同絕對人的合同上的抗辯事由將會遭到不妥的否定;(5)受損人對第三人就改進第三人地盤的懇求不克不及對得利人行使(自第三人處購置該地盤之人),由於若許其對得利人行使則將傷害損失得利人對地盤掛號軌制的信任;(6)受損人和得利人均為第三人的債務人,受損人對得利人的不妥得利懇求將損害第三人的無擔保的債務人和受損人對第三人破產財富的同等受償位置,或依據詳細情形,損害了與第三人的其他債務人因勤懇或自愿擔保而發生的優先受償權;(7)總體而言,受損人不克不及經由過程懇求其債權人的債權人付出以完成其債務。[30]Whitty雖未成長出體系的蘇格蘭法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學說,只是從背面收拾了蘇格蘭法中否定直接不妥得利的情況,合適這些情況者將不具有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受損人對得謂得利人的不妥得利訴訟懇求將被否認,此種實際用羅列的方式,將過于直接的緣由予以消除,表現了顯明的適用主義和經歷主義顏色,但并不克不及涵蓋三角關系中不妥得利的所有的情況,是以還有待于進一個步驟的精致化。
(三)羅列式的回因說
針對列國立法與司法對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差別,在歐洲私法一體化的經過歷程中,《配合法綱領草案》(DCFR)的草擬者力求防止對這一題目的爭辯,在第VII-1:101條中規則,取得可回因于別人的晦氣益的不妥得利者,負向該別人返還所得好處的任務。立法者在該條中采用“可回因于(attributable) ”一詞來表現因果關系,但對該概念并未作抽象的界說包養網 ,而是在第四章“回因(attribution)”依包養網 據兩人關系的不妥得利與三人關系的不妥得利,用7個條則明白規則了兩人關系的不妥得利與三人關系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認定的詳細成果。第VII-4:101條采不完整羅列方法,規則了兩人關系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認定成果。依該條規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利形成別人的晦氣益:(1)別人將本身財富交付于得利人;(2)別人為得利人供給辦事或完成任務;(3)得利人應用別人財富,特殊是得利人損害受晦氣益者的權力或為法令維護的好處;(4)別人改進得利人的財富;(5)別人免去得利人的義務。除此之外,該章還規則了直接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債權人向非債務人實行、允許債權人向非債務人實行、損害行動的回因、允許損害人行動等情況下的回因尺度。即便得利與晦氣益的類型或價值分歧一,亦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草擬人未采用明白的因果關系認定實際,而是采用不完整羅列的方式,明白各類類型的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具有很強的操縱性,但也有無法涵攝更多的不妥得利情況的缺乏。
四、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構建
(一)對既有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學說的批評
關于不妥得利中因果關系的各類學說,除了早先提出的損益邏輯聯繫關係說之外,均顛末學術上的深刻會商及實行中的普遍利用,具有其奇特的實際價值。但學說史的比擬以及列國司法實行也曾經證實,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各類學說或掉之太寬(如需要連累說),或掉之太窄(如直接因果關系說),不克不及處理一切的不妥得利案件,各類學說均存在必定缺乏,彼此之間也多有批駁。直接因果關系說先用抽象的直接性概念,后用較易掌握的統一緣由現實作為認定因果關系的尺度。但該說以統一緣由現實會招致喪失與好處產生,無法處理兩個以上緣由現實而發生的好處返還題目,若受喪失與受好處之間存在兩個以上的緣由現實,即便受好處人保包養 有該好處有違公正的不雅念,亦不組成不妥得利,從而形成不公平的成果。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中的社會不雅念說在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引進了法官的價值判定,何謂“普通社會不雅念”?只能由法官依據社會經歷及詳細案件中當事人的好處均衡狀況而不受拘束裁量,能夠會形成法令實用的不安寧。以抽象不斷定的社會公正不雅念決議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將使不妥得利的判定回回“衡平化”的抽象不雅念而掉實在體規范要件的效能。[31]並且,在一些不典範的案件中,普通的社會不雅念亦很難懂確地界定判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的連累關系說則掉之太寬,無論喪失與受好處之間有幾多緣由現實參與,均于認定為存在因果關系,將因果關系鏈條拉得太長,將不恰當地擴展不妥得利債務人的范圍,使得買賣平安與信任好處難以獲得有用維護。邏輯聯繫關係說從情勢邏輯的紀律性動身導出損益之間的聯繫關係性,并以之代替因果關系,尤其是其指出緣由現實與受好處、受傷害損失之間的充足需要邏輯關系,以及緣由現實之間的充足需要關系,令人線人一新,深具啟示意義,但何時才有充足需要前提的組成,作者并未作進一個步驟剖析。並且在兩個以上緣由現實存在,對該兩個緣由現實之間能否具有充足需要前提關系,要依法官對個案情況的裁量,如許又會回到社會不雅念說的老路上往。直接緣由消除說從背面規則了因果關系的消除情況,在理念上具有相當的指引感化,但掉之于不敷準確,並且涵蓋范圍亦無限,對于在羅列的幾種情況之外能否可以消除因果關系的存在無法給出明白的謎底。DCFR的類型化羅列明白了幾種情況下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的判定成果,但也存在涵蓋范圍無限的缺乏,對于羅列情況之外的因果關系的存在仍有待進一個步驟明白。
在各類學說傍邊,以在德國居通說位置的類型化說在實際上最為周密,影響亦最年夜。在給付型不妥得利中以給付的概念代替因果關系的判定,依受損人給付目標的判定,使得不妥得利主體簡直定有了明白的成果。在非給付不妥得利依其類型而為因果關系的判定時,對損害權益型不妥得利以損害的直接性代替因果關系。該說對我國臺灣地域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實際發生了嚴重影響,簡直成為以後的通說。但亦有學者從我國臺灣地域平易近法典法條的文義,對全盤照搬德國類型說的思想形式,提出了批駁與質疑。給付型不妥得利與非給付型不妥得利之間的區分,使得屬于客不雅的現實認定的因果關系判定因能否有給付關系的存在而有分歧的結論,在兩人以上的不妥得利關系中,因非給付型不妥得利實用的彌補性準繩使得客不雅的因果關系判定因概念系統的分類而異其成果,有損現實認定的客不雅性。在給付型不妥得利中經由過程精緻的“給付”概念繞開了三人關系不妥得利的中心環節,將甲一乙一丙的三人關系化約為甲丙之間的給付關系,在損害權益型不妥得利中則經由過程損害直接性的要件,避開中心環節丙,確認得利人甲直接損害應屬于乙的權益。但給付關系及損害直接性簡直定可否代替因果關系年夜有疑問,給付關系及損害直接性簡直定,在邏輯上仍離不開因果關系判定。若甲不克不及證實甲一乙一丙之間的財富變更在現實上的聯繫關係性,甲對何報酬給付,或甲損害何人的權益仍難以包養 斷定,在斷定給付關系、損害直接性時,仍要先判定因果關系的有無。[32]類型化的不妥得利學說最早源自于對“無法令上緣由”的要件的剖析,依據該說,現實認定層面的因果關系判定,因不妥得利的分歧類型而有所差別,在給付型不妥得利中以給付的概念代替因果關系的認定,現實上依據對不妥得利的分類而將法令判定融進現實認定之中,有損不妥得利現實認定的客不雅性。此外,類型化的學說應用與現實上財富變更的凡是懂得分歧的抽象法令概念,不只離開了社會生涯所可懂得的范圍,並且使法令實用變得過于復雜,在必定水平上能夠更晦氣于法令的正確實用。
在德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司法包養實行中,對給付這一復雜、抽象的概念的學說的應用亦時常存在牴觸與沖突,由於嚴厲按給付的概念來判定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有時會帶來完整不公平的成果。如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中,無行動才能之B唆使其銀行A向C付出一筆金錢。為了維護無行動才能之B免于累贅不妥得利的證實義務及C破產的風險,法院判決由A作為不妥得利的受損人。但在該案中,對C而言,銀行的付出是基于B的給付目標,本案的判決顯明和給付的法理沖突。但法院在判決中稱,對無行動才能人的維護應優于C的信任好處的維護。[33]在另一個判例中,B的雇員X捏造了以B為出票人的支票,并以之向C了償X欠C的債權。C以該支票在B存款的銀行A處兌現了該支票。就誰有權向C索還該支票金額的題目發生了爭辯。因該支票系捏造,故B并未對A收回付款唆使,由於無法查明C能否了解該支票系捏造,法院無法按C的不雅點包養網 來斷定給付人是A仍是B。法院最后認定銀行應該承當假支票的風險,A可懇求C返還不妥得利。該判決結論并不令人滿足,銀行對B的有用付出信任以及B能否應對X的行動擔任并未被斟酌在內。[34]在處所法院的判例中,亦碰到給付概念帶來的費事。該案中,B因過掉破壞了C的car 。B指出其已向A投保,A基包養 于曲解而向C賠還償付喪失。之后,A發明其B并未向其投保,A現實上不該賠還償付C的喪失。A遂訴請C返還不妥得利,但法院以為依據C的懂得,A是以B的保險人的成分賜與賠還償付,C所受者是B的給付,C因前述變亂對B有懇求權。是以,法院採納了C的不妥得利訴訟懇求。A只能懇求B返還不妥得利。該案與不妥得利的基礎準繩與生涯知識年夜相徑庭,A無法令緣由而向C為賠還償付,卻不克不及博得不妥得利訴訟。對法令概念過火的人工砥礪帶來了不公正的判決成果。由此可見,在有的案件中,若拘泥于給付的概念,無法帶來公正的成果。是以,即便在德國粹界,近年來對類型說也頗多質疑,以為抽象的給付概念無法勝任完成判決公正性的義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反復誇大:“在處置兩人以上的不妥得利中,應防止任何先進之見,任何時辰均應就個案現實作出個體認定。”[35]根據類型化的學說猜測德國最高法院不妥得利案件的判決成果比擬艱苦。為補充類型化學說的缺乏,Carnaris等學者提出了新的不雅點。Carnaris以為,為包管不妥得利的返還在對的確當事人之間產生,應該遵照以下尺度:(1)不妥得利的返還應與物權法的評價分歧,好心獲得的規定必需予以斟酌;(2)各當事人應保包養 有對其法令關系絕對人的抗辯。另一方面,當事人不該受其合同絕對人與第三人有關的抗辯的影響;(3)各當事人應承當在買賣中與其訂立合同的合同絕對人破產的風險,而不該承當對其別人當包養網 事人破產的風險。[36]與Whitty對蘇格蘭不妥得利法因果關系的認定尺度類似,Carnaris只是提出幾條抽象的參考尺度,并未構成同一的準繩。由此可見,精致的類型化說亦不克不及包養 處理一切題目,Wilburg創建的不妥得利的兩分法具有汗青性的進獻,但給付概念招致了太多的不斷定性。比擬法的研討亦顯示,持德國的給付不妥得利與非給付不妥得利的兩分法的國度并未幾。Schermaier甚至以為,對給付要件性質的會商已形成了德國不妥得利法的危機。[37]荷蘭法學家Schoordijk指出,德國不妥得利法中的給付概念,已成為歐洲私法一體化的妨礙。[38]是以,即便在德國和受其影響較年夜的歐洲年夜陸其他國度,以給付作為區分不妥得利類型尺度的做法已遭到了批駁,在建構我國不妥得利軌制時,假如不加差別,全盤照搬類型化的學說,會不成防止地重蹈德國的覆轍。現實上,各類學說均有其所長,也有其所缺乏。若何構建一個同一的因果關系實際,簡直是不妥得利組成中一個極端主要的題目。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實際組成,應以現實的案例為查驗,若可發生公正的成果,天然會為實行所接收,不然,應對該學說停止修改與彌補。
(二)不妥得利中喪失與好處因果關系的構建
在哲學的意義上,因果關系是客不雅景象之間惹起與被惹起的關系。自動景象為緣由,主動景象為成果。但法令上的因果關系并非迷信查詢拜訪意義上的天然因果關系,而需求依據知識準繩來斷定。[39]在學說史上,對法令上因果關系的界定存在請求緣由的內涵性質必定會招致成果產生的必定緣由說、最有用的招致成果產生的緣由的有用緣由說、每個需要前提均為成果產生緣由的前提說以及區分客不雅蓋然性與客觀蓋然性并請求緣由不只是成果的前提並且必需極年夜地增添了這一傷害損失產生的客不雅蓋然性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多種學說。[40]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認定中,不只要斟酌行動與傷害損失之間客不雅上的前提關系,還要依據響應法令的目標來選擇、辨別與回責有關的前提并付與緣由屬性。Von Caemmerer指出,緣由的概念實在就是需要前提的概念:任何進一個步驟的題目都僅觸及規則義務的響應規范的目標和實用范圍。義務限制應經由過程該規定的涵義和范圍來處理,而不該實用普通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法式。[41]前述的各種學說或著重于重構損益的客不雅因果關系,或試圖以精緻的給付概念來代替因果關系的認定,或干脆回避普通因果關系認定準繩的提出。依拙見,在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判定上,亦不克不及僅僅在哲學的意義上依據現實上的因果關系來判定獲好處與受喪失之間的關系,由於如許會招致因果關系鏈條過長而掉往因果關系認定的公道性,而是應依據不妥得利軌制自己的目標和該軌制在平易近法系統中的位置來斷定不妥得利中法令上因果關系的范圍。
起首,不妥得利軌制的終極目標是為清楚決不公平的財富變更。是以,只需存在依公正不雅念必需予以改正的不公平的好處變更,即應從法令技巧上在惹起該好處變更的需要前提與好處的變更成果之間樹立起法令上的因果關系。詳細來說,在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構建上,應分兩步停止:起首是從客不雅現實上判定受喪失能否為受好處的需要前提,即若無受損人受喪失的現實,則無得利人好處的取得,若合適此前提,則認定受喪失與受好處之間存在現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是自不妥得利改正不公正的財富變更的律例目標動身,若不樹立法令上因果關系,得利人將斷定地保有其所獲的好處時,應認定受喪失與得好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下依據不妥得利中好處轉移的主體是兩人仍是兩人以上分辨停止剖析。
1.兩人關系的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認定。在僅為兩人之間的財富好處變更的情況,無論是給付型不妥得利,仍是非給付的不妥得利,其因果關系的鏈條中因無第三人的參與,現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令上的因果關系可作同步的認定。只需統一緣由現實同時激發受損人的喪失與受害人的好處,即可認定受損人的喪失與受害人的好處同時存在現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令上的因果關系。如依DCFR第VII-4:101條的規則,無論是交付財富、供給勞務、完成任務、應用或改進別人財富、免去別人債權,均為單一的現實,該現實在惹起好處的發生與轉移的同時,形成了交付人、勞務或任務供給人、財富一切人、債權免去人的喪失,認定受害人的好處與受損人的喪失間存在法令上的因果關系,事理自明,無需贅言。
2.三人關系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的認定。當存在兩人以上財富價值的轉移關系時,情況較為復雜。三人關系的不妥得利,不只與物權變更關系親密,並且,觸及合同絕對性道理以落第三人的維護題目。不只是本質的公理不雅念影響到三人關系不妥得利成果的判定,不妥得利法與其他法令軌制的關系亦制約終極的成果。在三人關系的不妥得利情況,第三包養網 人以其行動參與財富好處轉移的鏈條中,發生了兩個緣由現實,如說謊取別人財富并以此為非債了債,在財富一切人的喪失與非債了債受領人所獲好處之間即有訛詐與了債兩個緣由現實,此時對喪失與好處之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存在多種能夠,不妥得利債務人標準的界定亦隨因果關系界定成果分歧而生響應的變更,前述各類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學說成果的最年夜的差異亦在于此。在第三人的行動參與喪失與好處之間時,存在兩個緣由現實(普通是第三人先后的兩個行動),此時勢實上因果關系的判定仍應采前述的需要前提說,只需第一個緣由現實為傷害損失與第三人受害的需要前提,且第三人受害為后一緣由現實以及受害人終極受好處的需要前提,則傷害損失與受好處之間有現實上的因果關系(圖1)。
若具有現實上的因果關系,在判定法令上因果關系時,因不妥得利法并非完整自足的法令,其規范目標固然起首在于改正不公正的好處變更,完成財富價值轉移成果的公平,但同時不克不及妨害合同法、物權律例則感化的施展以及買賣平安,不然將發生嚴重的法令系統外部沖突,并制造出新的不公平。是以,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界定中,法官須依個案,對不妥得利軌制的規范目標及以受領人的信任好處與抗辯權為焦點的買賣平安停止價值判定與好處的權衡,而決議因果關系的有無(圖二)。
在法官對法令上因果關系的權衡中,應看終極的得利人能否無償獲得自第三人轉于其手中的好處。若第三人以其參與行動而獲好處后,又將該好處無償讓渡于終極的得益人,則第三人的行動不克不及堵截喪失與獲好處的因果關系。此處的無償,重要包養 有第三人的雙方法令行動以及以添附、改進等現實行動而無償地將好處轉至終極的受害人。若第三人以與終極得好處的人之間存在兩邊法令行動如生意合同,則第三人的第二次法令行動將堵截受損人喪失與終極得利人取得好處的法令上的因果關系。此處的以雙方法令行動與現實行動無償讓渡好處與第三人對終極得利人的受領無法令上緣由分歧。后者,終極得利人仍享有因與第三人的基本法令關系而生的抗辯權。此時若承認受損人對其有不妥得利的因果關系,則其合同上的抗辯權(包含有效后返還財富時的同時實行抗辯包養網 權)會遭到晦氣的影響。為何將第三人與終極得利人以雙方法令行動或現實行動無償的轉移好處作為法令上因果關系的認定前提?由於在第三人以雙方法令行動和現實行動轉移所提好處于終極受害人的情況,終極的得好處人未付出任何對價,其獲得好處源自第三人仍是受損人,在法令上對其自己的權力并無影響。此時認可得利與受損人喪失的法令上的因果關系,既不會影響其抗辯權的行使從而害及買賣平安,亦無損于公正的理念。是以,第三人以雙方法令行動或現實行動參與好處的轉移時,不克不及堵截受損人喪失與終極得利人得利的法令上的因果關系。不然如Boudier案的情況,若第三人無了償才能時,好處將不恰當地回屬于終極的得利人。但若第三人以其與終極得利人的兩邊法令行動而將其從受損人地方得的好處轉至終極得利人處時,終極得利人對其合同上的抗辯不該被褫奪,此時,應以為第三人所為法令行動終止了喪失與好處的因果關系,好處逗留在第三人處,該第三報酬得利人。
總之,在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認定中,現實因果關系和法令上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兩個必不成少的步調。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判定經過歷程中,法官除依前述的準繩外,亦需就個案的原因為詳細的考量,從而樹立起損益之間公道的因果關系。固然在現實上因果關系具有,但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查驗中,假如損益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過長或與其他法令如合同法、物權法沖撞而影響買賣平安,那么法令上的因果關系將被否認。觸及第三人信任好處及買賣平安的原因,在三人關系中的不妥得利表示最為顯明,法官在斷定法令上因果關系時亦應予以重點考量。
結語
不妥得利是債法中的主要軌制。近年來,不妥得利訴訟在實行中浮現不竭增添的趨向。深刻研討不妥得利的組成要件,對于了了法令實用具有主要的意義。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實際度爭議不成防止地會給案件帶來分歧的成果。從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判例、學說的成長來看,器重法官在不妥得利因果關系中的好處權衡以及包管其他平易近法軌制效能的正常施展是不妥得利因果關系斷定的焦點題目。不妥得利因果關系的判定中,不克不及拘泥于情勢上的統一現實,亦不該自覺跟隨德法律王法公法中的給付概念。而是應該區分現實認定與價值判定的分歧效能,分步調認定不妥得利中受害與受損的現實因果關系與法令因果關系。在現實因果關系的認定上,亦不是純潔的客不雅現實有無的判定,在此經過歷程中,應按時光的先后和好處的流向,來斷定現實上受好處和受喪失包養 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法令上因果關系的判定中,應同時聯合每一個行動的法令意義,以及其他法令軌制的系統限制如合同絕對性道理對第三人的維護,以及不妥得利的終極規范目標來斷定法令上因果關系的有無。不妥得利中損益因果關系簡直定應遵守公正、公道、平安的準繩,所謂公正,是要在終極財富的回屬上完成本質的公理;所謂公道,是不克不及違背社會生涯的知識;所謂平安,指在改正此不公正的財包養網 富變更的經過歷程中,應合適法令系統的請求,不克不及是以傷害損失第三人的信任好處和買賣平安。不妥得利因果關系斷定對的與否的獨一尺度就是:能否能在包管買賣平安的條件下完成不妥得利軌制交流公理的基礎價值。
劉言浩,單元為上海市第一中級國民法院。
【注釋】
[1]王澤鑒:《不妥得利》.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36頁。
[2]此為法國最高法院1892年有名的有關不妥得利判例“Boudier案”的案情。經由過程該案法法律王法公法院確立了普通的不妥得利規定。
[3]Jack Beatson, Elitjo Schrag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s on Unjustified Enrichment, Hart Publishing (2003), p.212.
[4]羅馬法中債務人向家父追償因家子締聯合同所生好處的訴權。
[5][日]圓谷峻:《判例構成的japan(日本)新侵權行動法》,趙莉譯,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408頁。
[6]Jack Beatson, Elitjo Schrag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s on Unjustified Enrichment, Hart Publishing (2003), p.210.
[7]前引[6],圓谷峻書,第409-410頁。
[8]芮沐:《平易近事法令行動實際之所有的》,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242-246頁。
[9][日]我妻榮:《債務各論》(下卷1),冷羅生、陶蕓、江濤譯,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82-83頁。
[10]前引[6],圓谷峻書,第400-401頁。
[11]孫森焱:《平易近法債編泛論》(上冊),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126頁以下。
[12]鄭玉波:《平易近法債編泛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94-95頁。
[13]鄭立、王作堂主編;《平易近法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5年版,第455頁。
[14]史尚寬:《債法泛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75頁。
[15]Jack Beatson,包養 Elitjo Schrag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s on Unjustified Enrichment, Hart Publishing包養網 (2003), p.210.
[16]拜見佟柔主編:《中公民法》,法令出書社1990年版,第465頁;魏振瀛主編:《平易近法》,高級教導出書社、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569頁。
[17]王利明、郭明瑞、吳漢東:《平易近法新論》(下),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88年版,第424頁。
[18]1999年臺上字第2970號判決,轉引自王澤鑒:《不妥得利》,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40頁。
[19]Caass. Civ., 15 May 1974, JCP 1974, IV.240.
[20]Wilburg, Die Lehre von der Ungerechtfertigten Breicherung nach osterreichischem und Deutschem Eecht, 1934, s.112.轉引自吳志正:《平易近事不妥得好處變更之邏輯聯繫關係性序說》,臺灣《東吳法令學報》第21卷第2期。
[21]前引[1],王澤鑒書,第41頁以下。
[22]BGH 23 October, NJW 2004, 1169; BGH 24 February, 1972, BGHZ 58, 184.
[23]Martin J. Schermaier, Current Questions in the German Law of Erichment, in Eltjo J.H.Schrage eds. Unjust Enrichment and the Law of Contrac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p.123.
[24]前引[1],王澤鑒書,第41頁。
[25]黃立:《平易近包養 法債編著泛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195頁。
[26]同上書,第212頁。
[27]BGH 56,228.
[28]《配合綱領草案》是歐盟委員會的委托歐洲平易近法典研討小組和歐共表現行私法研討小組草擬的歐洲平易近法典的草案,2009年,該草案草擬完成并出書。此中第七編是關于不妥得利的規則。拜見Christian von Bar, Eric Clive and Hans Schulte-Nolke,eds.,Principles, D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DCFR)(Outline Edition),(2009), Sellier.,Munich.
[29]前引[22],吳志註釋。
[30]Niall Whitty, Indirect Enrichment in Scots Law, 1994JR, pp.240-241.
[31]前引[1],王澤鑒書,第39頁。
[32]前引[22],吳志註釋。
[33]BGHZ(1990)111, 382.
[34]BGH WM 1998,593.
[35]Martin J. Schermaier, Current Questions in the German Law of Erichment, in Eltjo J.H.Schrage eds. Unjust Enrichment and the Law of Contrac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pp.123-124.
[36]K.Larenz/C.W.Canaris,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II: Besonderer Teil. 2nd half-volume, 13th Edition, Muchen 1994, p.246.
[37]Ibid.
[38]Her man C.F. Schoordijk, The Position of Third Part包養 ies in Enrichment Law, in Eltjo J.H.Schrage eds. Unjust Enrichment and 包養 the Law of Contrac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142.
[39]H.L.A. Hart&Tony Honore, Causation in th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
[40]Ibid, p.469.
[41]Von Caemmerer, Das Problem des Kausalzusammenhangs im Privatrecht(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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