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九宮格見證張異和:葡萄牙醫療協助逝世亡立法的合憲性審查及啟發

 

摘要: 葡萄牙議會于2023年5月經由過程《醫療協助逝世亡法》,將講座場地安泰逝世和醫療輔助他殺符合法規化,在事前合憲性審查法式中有關法案曾先后兩次被憲法法院宣佈違憲。憲法法院確認醫療協助逝世亡自己并不侵略憲法中的性命權,尊敬立法者在法定前提下均衡莊嚴與性命權的維護及其立法構成不受拘束,但指出立律例范密度缺乏,違背法教學令斷定性準繩和法令保存準繩。葡萄牙的立法經歷對澳門思慮醫療協助逝世亡立法的空間以及醫療協助逝世亡與紓緩醫治醫療辦事之間的關系有必定的啟示。

要害詞: 葡萄牙憲法 醫療協助逝世亡 安泰逝世 性命權 合憲性審查

 

安泰逝世指為告終束苦楚和熬煎,依據患有盡癥或受嚴輕傷壞處于性命末期的病人昭示的意愿使其性命終結。安泰逝世存在幾品種型,自動安泰逝世指依據病人昭示的意愿以直接和自動的方法停止其性命,直接安泰逝世是指在病人批准下采取一些加重苦楚但能夠發生加快逝世亡的後果的醫療辦法,消極安泰逝世指病人廢棄維生醫療辦法或中止有關醫治,消除對逝世亡經過歷程的干涉。在本文中觸及的安泰逝世是自動安泰逝世。別的一個與安泰逝世相干的情況是輔助他殺,指為加重病人苦楚為其本身履行終結性命供給輔助。列國對于自動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的法令評價存在較年夜差別,有在刑法上制止和處分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的,也有制止安泰逝世但容忍輔助他殺的,甚至也有明白將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符合法規化的。[1]

葡萄牙刑法典第134[2]和135[3]條分辨規則了應被害人懇求而殺人和鼓動或輔助他殺的罪名。依照這兩條規則,假如大夫實行安泰逝世,又或輔助病人他殺,失實施刑事犯法。別的《大夫個人工作品德規范》也制止大夫實行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違背規則會遭到大夫公會的規律處分。

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于2016年開端成為葡萄牙議會的議題,右翼政黨陣營于2018年初次提出關于修正刑法典以將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非犯法化的立法草案,先后歷經三屆議會,五次提案,四次經由過程,兩次被憲法法院宣佈部門違憲后由總統謝絕公布,別的總統兩次行使政治否決權,終極議會于2023年5月12日經由過程法案,經總統公布為第12/2023號法令(下稱《醫療協助逝世亡法》)。

在這個艱巨立法經過歷程中,所觸及的重要憲法爭議有哪些?憲法法院是如何審查其合憲性的?為答覆這些題目,本文將起首先容《醫療協助逝世亡法》的立法經過歷程和重要內在的事務,第二部門剖析憲法法院第一次事前合憲性審查的判決要旨,第三部門先容在憲法法院作出違憲裁判之后的后續成長和第二次合憲性審查,最后評析有關判決和立法以及切磋其對當地的啟發。

一、《醫療協助逝世亡法》的立法佈景和內在的事務

(一)立法佈景及經過歷程

于上世紀八九十年月,受荷蘭司法實行容忍安泰逝世[4]和相干媒體報導的影響,在葡萄牙平易近間也呈現了對安泰逝世的切磋[5],1990年11月里斯本迷信院舉辦了關于安泰逝世的年夜會,從醫學沐堅定的說道。、品德和法令等層面切磋安泰逝世題目[6]。1995年國度性命迷信品德委員會頒發《關于性命末期醫療的倫理題目的看法書》,指出無任何倫理、社會、品德、法令或醫學根據支持安泰逝世的符合法規化。[7]此后憲法學界和刑法學界對此議題都有切磋,主流看法是性命應優先于不受拘束,不受拘束以性命存在為條件,逝世亡不是人的不受拘束,而是對人簡略和純潔的摧毀,是以否決安泰逝世的非刑事化[8]。

2015年11月在波爾圖掀起了一場關于莊嚴逝世的平易近間活動[9],2016年2月112位國民公然頒發宣言,呼吁將安教學場地泰逝世除罪和立律例制的急切性,4月向葡萄牙議會遞交請求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市平易近請愿。2017年1月國民集團“性命同盟”向議會提出否決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請愿。這些國民活動惹起了政黨的器重,2018年5月社會黨、綠黨、右翼團體以及人、植物和天然黨這四個政黨[10]各自提出醫療協助逝世亡符合法規化的法案,但未獲經由過程。鄙人一屆議會,前述四個政黨再加上不受拘束建議黨再次分辨提出法案,2020年2月在議會取得普通性經由過程,2021年1月29日二讀經由過程,并寄送給總統以簽訂公佈[11]。

2021年2月18日葡萄牙總統馬塞洛•雷貝洛•德索薩(Marcelo Rebelo de Sousa)懇求憲法法院審查《醫療協助逝世亡法》草案某些條則的合憲性,憲法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部門違憲的決議,隨后總統否決法案及將其退回議會。議會于2021年11月5日經由過程顛末修正的法案,但總統于11月29日選擇政治性否決[12]該法案。由新選舉發生的議會于2022年12月9日第三次經由過程法案,總統于2023年1月4日再次向憲法法院請求合憲性審查,憲法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第二次部門違憲的判決,隨后總統將法案退回議會。議會于3月31日經由過程修訂法案,總統于4月19日第二次政治性否決該法案,但議會于5月12日再次投票經由過程了有關法案,于是總統5月16日將其公布為第22/2023號法令。[13]

(二)重要內在的事務

如上所述,《醫療協助逝世亡法》顛末數次提案與修正,為了完全浮現其修正經過歷程,以及為了闡述方便,在本部門先先容于2021年1月初次取得議會經由過程的法案內在的事務。該法案全名為“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不成罰的前提及修正刑法典”,總計6章32條,規則了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不予處分的準繩、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法式以及修正刑法典。

法案最要害的條則是第2條第1款,依據該款,合適以下四個條件的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是不成罰的:(1)由成年人自己決議,且屬其現時及反復確認的當真、不受拘束及已明了情形之意思表現;(2)其蒙受不成忍耐的苦楚;(3)存在依據醫學共鳴極端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或許患有不成治愈且致命的疾病;(4)由醫療專門研究職員實行或輔助實行。

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法式肇端于病人向其指定的大夫提交啟動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法式的請求,大夫須就病人能否合適前提出具看法,如出具不承認看法書,法式即被撤銷。在大夫出具批准看法后,應依據病人的病情征詢另一位醫療專家的看法,倘屬承認看法,大夫會告訴病人有關看法并再此確認病人能否保持及重申停止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意愿。如大夫或醫療專家對病人能否有才能提出請求和表達當真、不受拘束及說明的意愿有疑問,或以為有任何心思困擾或情況影響其做決議的才能的,應額定由精力科專家出具看法書。

當以上看法書都屬贊成看法時,大夫應將該病人的特殊病歷送交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法式簡直認和評核委員會(CVA),由該委員會對能否合適前提和已完成前述法式停止核實。確認和評核委員會由五名成員構成,包含由法官高級委員會、查察官高級委員會各指定的一名法令專門研究人士,大夫公會指定的一名大夫,護士公會指定的一名護士,以及國度性命迷信品德委員會指定的一名生物倫理專家。

倘該委員會出具贊成看法,由大夫與病人斷定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每日天期、時光、地址和方式,完整由病人自己決議是由其本身打針致命藥物仍是由醫護職員實行。大夫須在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后十五天內,向確認和評核委員會以及衛生監察部分提交終極陳述。假如因病人廢除請求或因大夫或專家看法而終止法式,也須提交終極陳述。

請求人可在任何時辰不受拘束廢除請求。並且在全部法式的每一個階段,請求人城市被訊問能否仍保持停止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意愿,假如任一階段其不再保持持續這一秦家的人不由微微挑眉,好奇的問道:“小嫂子好像確定了?”法式的意愿,就會撤消該法式。假如病人在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前墮入有意識狀況,則法式終止,除非其恢復認識并保持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意愿。

在議會經由過程的這一文本中并未說起安泰逝世,也未對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給出任何界說,只規則了在最后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階段,病人可以選擇在醫療職員協助下本身履行又或由醫療職員履行,即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既包含安泰逝世,也包含醫療職員輔助他殺。

最后,在刑法典關于應被害人懇求而殺人和鼓動或輔助他殺這兩個條則中增添但書條目,規則根據《醫療協助逝世亡法》實行的應被害人懇求而殺人或輔助別人他殺的行動不處分,和在別人昭示懇求之下供給關于醫療輔助他殺的信息的大夫或護士不處分。

二、憲法法院的第一次違憲判決

(一)總統的合憲性審查懇求

葡萄牙憲律例定,總統可以將待公佈的法令送交憲法法院,請求對其能否合憲停止預防性審議。憲法法院應在25日內作出判決,緊迫情形下總統可延長時限。假如憲法法院宣佈系爭規范違憲,總統應否決法案,將其退回議會。如議會未修正被判違憲之規范,不得公佈,雖未修正但經列席議員三分之二大都且跨越退職議員之盡對大都確認,應公佈法令。假如憲法法院宣佈系爭規范不違憲,總統應公佈法令,或對法案行使政治否決權。[14]

葡萄牙總統第一次向憲法法院提出審查法案某些條則的合憲性時,在懇求書中明白指出懇求審查的并非是安泰逝世這一概念能否合憲的題目,藉此對審查的范圍做了個消極性限制,懇求審查的是關于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詳細規則能否合憲的題目,觸及最要害的第2條以及與第2條相干的第4、5、7、27條。

總統質疑的是法案擬訂的可請求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此中兩個條件前提。第一個條件是“存在不成忍耐的苦楚”,請求人指出在《醫療協助逝世亡法》中并沒有界說作甚不成忍耐的苦楚,根據醫學尺度也不克不及得出毫無疑義的結論,自己苦楚就是帶有客私密空間觀性質的,法案未賜與大夫任何干于權衡苦楚的指引,是完整根據病人的不雅點,仍是靠大夫評價?如許的高度不斷定概念不合適憲法對規范密度的請求。[15]第二個條件是“依據迷信共鳴存在斷定且極嚴重的傷害損失”,關于如何判定“極嚴重的傷害損失”和“迷信共鳴”,立法者沒有賜與大夫任何指引,並且法案并未請求嚴重傷害損失須致命,在傷害損失紛歧定招致逝世亡的條件下又怎能會商提早逝世亡?[16]總之總統以為這兩個條件不合適憲法在性命權和人的莊嚴方面所請求的規范密度,也違背法令斷定性準繩、符合法規性準繩和罪刑法定準繩。

別的,該法案規則由大夫在法式中決議能否知足實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條件,再由核對和評價委員會小樹屋確認,總統指出因立法者應用了高度不斷定概念,違背了憲法第112條第5款規則的制止將對法令作出對外效率的說明權授予別人的準繩。[17]

第20條規則當局將在法令失效后的最多90日內制訂彌補規范,總統指出,并不克不及指看透過彌補規范來處理法令規范不充足的題目,即違憲不克不及由一個未來的律例補正。[18]

(二)憲法法院的判決要旨

憲法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該法案部門條則違憲的第123/2021號判決。其判決說理分為兩部門,起首是會商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能否抵觸性命權的憲律例范,第二部門是審查規范能否足夠充足和清楚,能否合適憲法第165條第1款關于議會專屬立法權限保存的規則。

1.醫療協助逝世亡能否合憲?

固然總統在合憲性審查請求中將懇求審查的范圍限制于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條件的明白性,但憲法法院以為必需要切磋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自己能否合憲的題目,由於倘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分歧憲,對其詳細條件和前提的合憲性的會商既沒有興趣義也無任何用途,這一題目無法回避,它是請求人提出的一切質疑的條件。

性命官僚求國度和任何人尊敬別人性命,不褫奪別人性命(消極任務),另一方面請求國度在求助緊急情形下維護性命(積極任務)。而醫療協助逝世亡符合法規化觸及的焦點題目是在性命不成侵略的準繩下,性命權主體能否擁有處罰本身性命或決議性命好處的權力[19],性命權可否抗衡其自己?憲法法院從以下幾個層面答覆這一題目。

(1)性命權與其他權力的沖突

憲法法院起首經由過程文義和汗青說明解構葡萄牙憲法中的性命權。其指誕生命權在葡萄牙憲法文本的地位以及其規范內在的事務[20]證實憲法付與性命權在基礎權力系統中的焦點位置,其腳色無可代替,是眾權力之首,且是眾權力的條件,是多數不成在緊迫狀況下被克減的權力之一,仍是一種客不雅價值以及以人的莊嚴為基本的法治國的基礎準繩。[21]

憲法法院認同對性命官僚停止減輕維護,但以為這種維護并非完整盡對,盡對的權力是指不克不及附加任何前提、破例或讓步,權力的內在的事務與保證范圍完整重合。[22]性命權的主要位置請求對其做響應級此外維護,但這并不等于在極端特別的情形下不克不及斟酌其他值得斟酌的原因而必需將這極為嚴厲的維護停止到極致,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恰是屬于這些極端特殊的情形。

憲法法院以為性命權的內在除了包含不被褫奪性命的客觀內在的事務之外,也包含性命維護的客不雅內在的事務,是以不成防止地意味著國度維護性命的任務。也恰是在實行這種任務即增進和傳聞不斷,離婚了,花兒還能找個好人家結婚嗎?還有人願意嫁給媒人,娶她為妻,而不是做小妾或填滿房子嗎?她可憐的女保證性命權時需求讓步或和諧,而立法者對此無形成不受拘束。[23]

對于立法者的構成不受拘束,憲法法院以比擬法為例,總結了列國對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的三種態度[24],并借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剖析該法院就輔助他殺及消極安泰逝世的態度:(一)歐洲人權條約第2條規則的性命權并不包括逝世亡的權力,不論是由第三人輔助,仍是由公權利機關輔助;(二)歐洲人權條約第8條尊敬私生涯和家庭生涯的權力包含決議以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時辰停止本身性命的權力,只需其有才能不受拘束地做出該決議并按照該意愿履行;(三)第8條的權力并非盡對,也應充足斟酌有沖突的其他權力或好處,尤其是歐洲人權條約第2條性命權所請求的國度積極維護任務,國度須維護那些弱勢人士,防止其作出危及本身性命的決議;(四)國度在作權衡時有普遍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由於這觸及與停止性命相干的品德、迷信和法令題目,在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之間尚未構成共鳴。[25]

憲法法院以為不該混雜性命權作為防御權與性命權所帶來的國度維護任務這兩個層面。性命權制止損害性命的行動,但維護性命的任務請求國度采取舉動維護性命,是以在會商與其他基礎權力或好處沖突的題目時,由憲法保證的維護性命的軌制與作為基礎權力的性命權并不完整同等。憲法請求立法者制訂維護性命的規范形式,而立法者在制訂規范時享有普遍的構成不受拘束,對此所能做的司法把持是無限的,僅限于確認能否存在維護手腕的缺掉,或維護手腕顯明缺乏又或最基礎不克不及到達維護目標。憲法維護水平與所維護的權力或好處的主要性成反比,與其絕對抗的權力或好處的主要性成正比。性命權是其他權力以致小我莊嚴的條件,這天然會影響其他權力對性命權維護所能組成的限制。可是對有關限制的權衡也應從性命的客不雅價值與其他權力或好處的現實兼容性的角度動身。認可性命權的非盡對性和認可性命權也難免于權力沖突,并不會否定性命權在沒有位階的和機動的憲法次序中占據極端主要的地位。[26]這表白憲法法院以為性命權非盡對,對性命權的維護軌制可以因其他權力而受限制。

(2)逝世亡能否是一種權力?

葡萄牙憲法第26條第1款[27]規則了人格成長權,該條則鑒戒德國基礎法第2條第1款[28],人格成長權的內在的事務包含普通人格權和普通行動不受拘束。而普通行動不受拘束付與小我自立空間,小我享有依據其特性特征和生涯打算掌控其自我之存在的不受拘束,這此中所含的自我決議權付與個別自治空間,意味著每小我享有性命感性選擇的不受拘束,也有承當義務的任務。憲法法院以為人格成長權的這兩個面向付與每小我就本身人生做出要害決議的權利,包含生涯方法,也天然地包含不欲持續保存的方法。對每一個感性和擔任任的個別做出本身人生主要選擇的不受拘束的維護范圍可涵蓋其終結性命的決議,只需是有才能作出,且是在不受拘束、有興趣識和已明了的條件下作出的。[29]

但是,憲法法院以為在該案中尚不需求就他殺能否是基礎權力[30]采取態度,由於惹起違憲爭議的法案觸及的并非他殺,而是為別人逝世亡供給協助。協助行動與他殺行動是分歧的。分歧于德國否認輔助他殺組成犯法,在葡萄牙法令系統中,輔助他殺是普通性制止的,刑法典規則了輔助他殺罪。

輔助他殺罪所維護的法益恰是性命權,固然他殺對于刑事法令軌制是有意義的,他殺的效率只感化于小我,不影響社會系統,但對他殺的輔助卻對社會系統發生無能否認的影響,這種行動對其別人的性命發生感化,第三人對他殺的干涉(無論是引誘或輔助)對主體之間的關系發生影響,這長短法評價的條件。也就是第三人的干涉將他殺如許一個純真現實改變成與社會系統有關的現實,也是以要接收社會規范和評價。恰是由於輔助他殺的社會心義使得有需要采取刑事辦法維護憲法好處和價值。當因輔助他殺而受處分時,其并非是作為他人的不符合法令行動的從犯而受處分,而是由於本身的犯警行動受處分,某些人以不該處分一個不受處分的現實(他殺)的共犯作為來由否決處分輔助他殺是站不住腳的。[31]

在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法式中,并非是想終結性命的個別單獨的行動,而是醫療職員在由國度規制的框架內為小我提早逝世亡供給協助。圈外人自愿供給一起配合帶來了分歧性質的題目,超出了想逝世亡的小我層面,觸及國度維護性命的任務。

(3)尊敬立法者在特別情形下均衡莊嚴與性命權維護

憲法法院以為,對于病人來說,在合夥格的專門研究人士的輔助下逝世亡能夠是他們的最后擺脫,是對他們的存在作出主要決議的最后機遇,立法者拔取的是與小我自治構成最嚴重沖突的情況,這是關乎小我存在的要害決議的選擇和落實,也與其作為人的莊嚴有關。[32]立法者明知在無限的情況下維護性命的任務與尊敬小我自立存在沖突,其仍做出如許的決議,這是基于在一個世俗、平易近主且有著多元的品德、倫理和哲學不雅的社會中對人的懂得,性命權不該釀成在任何景況下保存的任務,倘不作此懂得,是與有莊嚴的人的概念不相婚配的,人是有著自立和不受拘束認識的主體,本身決議和本身擔任,葡萄牙的憲法次序恰是建基于這一基本。[33]憲法法院直接援用某學者如下的看法,“將性命權盡對化表示為對一切安泰逝世行動不加區分地刑事化,這不成防止地摧毀每一位想作出就其存在來說最焦點的決議的人的自立性。性命權這一基礎權力是一切其它權力的條件,但這并不用然發布性命權永遠對其他權會議室出租力有價值上的優先性。”[34]絕不讓步地維護不愿再保存的性命是分歧適的,當完整不尊敬小我自立意愿時,又何談尊敬性命的神圣性?獲得憲法完整維護的是與不受拘束兼容的性命,是以性命權也包含不受拘束地安排性命的權能。[35]

法案是將特定前提下的醫療協助逝世亡除罪化,同時依然保持普通性制止應懇求而殺人或輔助他殺,立法者是想為蒙受難以忍耐的苦楚的人發明前提,使得他們可以或許依照本身的意愿經由過程醫療職員的協助在平安的前提下提早逝世亡,同時使介入的醫療職員能免于被處分。處于極年夜苦楚中的人不受拘束地和有興趣識地選擇不再持續性命,若選擇對性命作毫無破例的盡對維護無法供給令人滿足的計劃,由於將就義小我的自立權和莊嚴,把性命權釀成一種苦楚保存的任務。[36]提早逝世亡牽扯的并非是生與逝世的選擇,而是在分歧逝世亡方法之間的選擇,是在一個長且苦楚的逝世亡經過歷程和一個敏捷且安定的逝世亡經過歷程之間的選擇。鑒于至多對于面臨斷定的逝世亡的病人來說蒙受苦楚是無任何意義的,是以只需確認知足當事人事前充足清楚病情、診斷及可替換的診療方法且在無任何壓力下做出決議的條件,那么是由別人輔助抑或是本身履行注進致命物資是可有可無的。[37]

(4)醫療協助逝世亡非屬幻想情況

盡管認可立法者無形成不受拘束,但憲法法院以為立法者仍應遵照性命權維護所帶來的限制,國度在性命眼前不是一個中立腳色,必需維護性命。從憲法的角度來看,自愿逝世亡并非是一個令人滿足亦非正常的處理措施,也是以不該傾向自愿逝世亡,真正應增進和維護的是性命和性命東西的品質,直至性命終結。與歐洲某些憲法法院過火進的態度分歧,葡萄牙憲法法院以為由自己選擇的第三人協助逝世亡并非一種積極憲法好處,除非是在性命末期確當事人盼望逝世亡但在缺少闡明的情形下無法完成、其自願蒙受一切不愿忍耐的苦楚的情況,因牽扯的是當事人的莊嚴。[38]

是以憲法法院以為協助逝世亡不該被正常化,應保持普通性制止,但同時認可存在一些典範情形答應協助逝世亡是有合法來由且不該被處分的。立法者在規范醫舞蹈教室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時除了應確保醫療職員自愿一起配合之外,盡能夠地保證請求人在經過歷程中提出否決的權力,這也是為了保證他的自立權和性命權,防止其作出輕率的或因社會家庭或其他壓力所采取的決議,總之只能在確保是真正的表達自我決議的情形下停止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39]其次,性命權維護任務請求立法者對醫療協助逝世亡的前提采取嚴謹的立律例制,有權停止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情況應明白、可預感以及可把持,以確保法令斷定性和安寧性,保證醫療協助逝世亡能在憲法擬訂的限制下停止。

綜合上述剖析,憲法法院以為醫療協助逝世亡與憲法對性命權的維護不抵觸。

2.法案能否違背法令保存準繩?

請求人以為法案應用高度不斷定概念,將詳細界定權授予主導大夫和專科大夫,不只違背憲法對觸及限制基礎權力的法令的請求,也違背憲法制止授予對法令規則作出具有對外效率之說明、彌補、變革、中斷或廢除之權利的規則,違反符合法規性準繩以及罪刑法定準繩。

憲法法院以為請求人提出的題目關系到在實行第2條第1款時簡直定性和安寧性,關系到能有用領導行動的規范力,最基礎上是一個法令保存以及規范密度的題目。法令斷定性準繩是平易近主法治國以及議會法令保存準繩的主要支柱,這觸及在立法者和履行法令者之間所作的分工,應按照憲法的這一請求審查規范內在的事務。“法令的正確或可斷定性準繩與法令保存準繩慎密相干,法令規則須包含不成或缺的要件,使得作為法令履行者的行政機關無權決議法令規范的要害內在的事務,不然就是違背了在立法與法律之間分權的準繩。”[40]

依據葡萄牙憲法第165條第1款b)項[41]以落第18條第2款[42],權力、不受拘束和保證及其限制的立法是在議會絕對法令保存的范圍內,異樣地,為能夠對權力所維護的好處形成斷定和不成逆轉的傷害損失的行動所建立的法令前提,也即醫療協助逝世亡的前提也屬于議會法令保存的范圍,應遵照法治國準繩所請求的法應正確及可斷定的尺度。

憲法法院還指出這里不單單觸及議會法令保存的題目,也觸及行政符合法規性準繩題目,行政符合法規性預設了法令優先的條件,行政行動的受權法應有必定水平的密度,至多應制定明白的規則作為行政機關舉動的法令指南和尺度,如許可以確保實行時的中立和防止專斷,便于把持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以維護國民權力和好處。法案設置了一醫療和法令法式,作為行政機關簡直認和評核委員會異樣也應受司法對其行動符合法規性的把持。[43]是以,立法者(也只能是立法者)須為行政法式的各參與者擬訂清楚和可斷定的尺度,以使得他們可以或許做出有來由闡明的、分歧的以及可經質疑的決議。

第2條所確立的有權做出醫療協助逝世亡決議的條件包含“無法忍耐的苦楚”、“依據醫學共鳴極端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或不成治愈且致命的疾病”。

就“無法忍耐的苦楚”,請求人指出苦楚帶有很強的客觀性,但有關法令既未給出界說,亦未在其說明及權衡苦楚的方面供給任何尺度,是以無法保證法令的安寧性。

憲法法院以為“苦楚”在立法中并不是新的詞匯。固然苦楚是一種僅對主體存在的小我景象,但這不料味著苦楚是不成客不雅化的,也不料味著苦楚不成以被別人懂得,在其他國度就協助逝世亡的立法經歷中,從認知狀況到用藥體驗等方面擬訂了一系列客不雅的參考指針,可輔助消除那些基于對苦楚的過錯判定構成的并非當真的和已明了情形的意愿。並且盡管“無法忍耐的苦楚”這一概念比擬廣泛,但在詳細個案中透過醫學原則的實用還是可以且應當客不雅化及被證明的,并非不成斷定,其說明和實用由適格的且遵照醫學慣例的醫療衛生專門研究職員擔任。也即,盡管概念是不斷定的,但并非不成斷定,相反是可斷定的,並且在由醫療職員實用的臨床情況下用帶有開放性的概念是恰當的,也是以不克不及說其違背憲法所請求的規范密度。[44]

就第二個要件“依據醫學共鳴極端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合憲審查請求中指出這里并未說起傷害損失能否須到達致命的水平,是以不睬解為何會在這種情形下引出提早逝世亡的題目,由於如許的傷害損失并紛歧定必定招致逝世亡。[45]

憲法法院指出這里簡直定可說明為永遠的及不成逆轉的傷害損失,但極端嚴重的傷害損失若何懂得?立法者并沒有供給任何特征用于判定能否極端嚴重,要根據醫學共鳴也未讓該規范變得可斷定。在比擬法上就能否必需是致命的情況才招致可選擇安泰逝世并未存在共鳴,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并未請求接收安泰逝世的病人有致命疾病或處于性命最后階段,而美國的一些州則有此請求。之所以作出分歧的規范選擇反應了列國立法者在維護性命與病人個別自決權沖突時對分歧價值所做的斟酌。也正由於這般,憲法法院以為立法應清楚明白,如許才幹讓在憲法第24條所規則的性命權不成侵略的規范下對其能否符合憲法的裁量異樣清楚無誤。[46]

是以憲法法院以為“極端嚴重的傷害損失”是可以進一個步驟充分的,也是應當請求進一個步驟充分內在的事務的,在其他法令中曾呈現過以肉體損害或效能性的傷害損失為尺度,又或以姑且的或永遠的任務才能的傷害損失為尺度,而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是一個欲作出規范的新事物,為此斷定相干表述的意義是極端主要的。

關于“依據醫學共鳴”,憲法法院以為這既不增添也不削減這一前提的不成斷定性,甚至是多余的,由於全部法式請求多位醫療人士參與往核實能否知足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前提,自己組成包含診斷和預后的醫療行動,而醫療行動原來即應遵守醫學界廣泛認可的醫聚會場地學慣例停止。

憲法法院是以鑒定“依據醫學共鳴極端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是不成斷定的,不克不及為法令履行擬訂可預感的和可把持的指引,存在顯明的規范密度缺乏的瑕疵,是以違背了憲法第165條第1款b)項的法令斷定性和法令保存準繩。

3.貳言看法

這一判決很是復雜,在憲法法院外部有很年夜的不合,教學場地是以七比五經由過程的,除院長外,其余法官都作了投票講明。

在五個投否決票的法官中,四個法官分歧意法院回避在性命權和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之間追求均衡這一要害題目,以為大都看法樹立在對性命權近乎盡對化的懂得的條件上,沒有對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作充足的深化。他們也分歧意“依據醫學共鳴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違背了斷定性準繩,指出刑法典有良多相似的經由過程大夫和病人互動和對話可以或許斷定的概念,都同屬可斷定的不斷定概念,憲法法院本質上不接收的是立法者所決議的非致命性的嚴重傷害損失也可請求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態度,是分歧意法案所涵蓋的范圍,以為范圍過寬招致分歧憲,但卻并未在裁判中明白這一態度。[47]最后一個投否決票的法官對該議題持極端不受拘束主義的態度,其批准該法案違憲,但分歧意違憲的來由,以為該法案讓專家往決議或人能否合適由法令規則的結束保存的前提,為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設置了過度的限制,並且以為憲法法院的違背法令斷定性的態度為立法者設定了過重的累贅,立法者很難找到其他準確的又不乏機動性的概念。[48]

在投同意票的法官中,有四個法官在結合撰寫的投票講明中對裁判以為醫療協助逝世亡不違憲表現了貳言。他們指出該法案本質是在法令系統中引進自己懇求逝世亡的前提,這是用國度權利擬訂誰有權將其性命終結,國度透過一特定法式核實前提及積極介入尋求逝世亡后果的告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該該由國度制訂尺度以允許處于某些情況中的人提早逝世亡的請求,這恰好反應了國度的家長式作風,怎么能視其為不受拘束或小我自決權的新的范式?[49]有關立法是在給出一個電子訊號,即某些種別的人因其心理和心思前提使得他們有標準獲國度為其供給逝世亡選項,與維護相反,做的是消除,這既是對性命權的侵略,又歪曲了人的莊嚴準繩,也是以以為該法案違憲。[50]

該四小樹屋名法官誇大性命權先于憲法存在,對性命權的維護并不只是為了小我的意愿和好處,它異樣是為了配合體的價值,性命具有作為配合體的最高好處的性質,這是性命權是不成中斷實用的緣由,也請求國度累贅尊敬和維護性命權的任務,但這種尊敬和維護僅限于性命,而不包含逝世亡的權力。性命權的本身性質使得其不不難與將其絕對化的舉動兼容,不不難為其他價值讓步。盡管某些國度以為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屬于小我不受拘束和自我決議權的范圍,但對于面臨性命停止的殘暴實際或面臨不克不及自立和無盼望的生涯的這些人們,當他們選擇范圍中包含逝世亡這個選項,能夠真正促使其作出決議的是內部原因帶來的焦炙和盡看。本質上,身材和精力處于極端弱勢的人,不受拘束選擇并不克不及為其帶來任何“利益”,反而是顯明地將不成侵略的性命權絕對化,這是不成容忍的,這將摧毀憲法第24條性命權構筑的維護之墻。題目是這種對人的性命的絕對化及對其內涵價值的減損是隱性的,由於它創設了人要證實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的義務,這種義務能夠使得存在變得不成蒙受又或不具合法性,為某類人供給逝世亡的選擇可等于讓其有更多的來由往逝世,這就是規制安泰逝世面對的焦點題目。[51]

這些法官以為絕對于符合法規化安泰逝世,紓緩醫治是對所面對題目更好的答覆。在分歧權力和價值發生沖突時,因性命權不成侵略且是一個全體,不該選擇永遠地覆滅法益,獨一的均衡計劃還是器重性命,加重身材或精力苦楚,即便最后盡力的成果是無價值的,即逝世亡,但至多是天然逝世亡,而非提早逝世亡。

三、憲法法院對修訂法案的第二次違憲判決

(一)議會修訂法案

在憲法法院作出違憲判決后,總統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否決公佈為法令的決議,將法案退回議會。議會見臨兩個能夠的選擇,一是以盡對大都經由過程原法案;二是刪除或修正被宣佈違憲的條則。議會于11月15日經由過程原法案的修訂法案,重要做了三處修正。第一,修正第2條第1款,刪除了“依據醫學共鳴”的表述,并新增兩款,一款規則在以下任一情況可依據自己意愿和決議停止醫療協助逝世亡:極端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嚴重或致命的疾病。另一款明白規則醫療協助逝世亡包含醫療輔助他殺和安泰逝世。第二,新增一條名詞說明的規則,詳細說明了醫療協助逝世亡、醫療輔助他殺、安泰逝世、嚴重或不成治愈的疾病、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苦楚等在法案中說起的名詞之涵義。第三,將之前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改為醫療協助逝世亡,刪除了“提早”的表述[52]。

但是,總統于11月26日再次否決顛末修訂的法案[53],將其退回議會,指出新修訂法案將“不成治愈且致命的疾病”的前提改為“嚴重或致命的疾病”,且同時在新的界說條目中對“嚴重或致命的疾病”的說明含混不清。總統請求議會廓清,究竟能否請求疾病須到致命的水平才可懇求醫療協助逝世亡?倘新的修訂法案不再請求患有致命疾病這一前提,對此能否已存在社會共鳴?

總統將法案再次退回議會后,議會在一周后因無法經由過程當局預算案而被總統閉幕,是以這一法案的立法法式也被正式終止。

新成立的第十五屆議會于2022年12月9日經由過程了關于醫療協助逝世亡的第23/XV號法則,基礎保持了上一屆議會經由過程的法案的盡年夜部門內在的事務,僅修正了第2條界說和第3條,將不予處分的醫療協助逝世亡的前提修正為“在極激烈的苦楚下,且有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或嚴重且不成治愈的疾病”,而“極激烈的苦楚”指“由嚴重且不成治愈的疾病或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所惹起的年夜強度的連續的或永遠的且對自己來說難以忍耐的身材、心思和精力苦楚”[54];“嚴重且不成治愈的疾病”指“在病程后期且好轉階段、不成治愈且不成逆轉的、招致極激烈苦楚的能危及性命的疾病”[55];“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指“嚴重的、斷定的傷害損失,其置人于日常生涯的基礎運動需依靠第三人或科技支撐的情形,且這種情形斷定或很年夜機率會連續下往,無法治愈或有明顯的惡化”[56]。

(二)憲法法院的第二次違憲判決要旨

總統第二次懇求憲法法院依照法令簡直定性準繩作為合憲性審查的根據審查法案,尤其是針對上文所引述的界說。憲法法院于202教學場地3年1月30日作出第5/2023號判決,再次宣佈有關法案部門條則違憲。

憲法法院指出嚴重且不成治愈的疾病簡直是不斷定法令概念,但鑒于立法者不具有相干的技巧常識,不成能羅列一切嚴重且不成治愈的情況,才選擇采用不斷定內在的事務的概念,而對于醫務職員以及醫療協助逝世亡醫學法式簡直認和評核委員會來說彌補不斷定內在的事務并非很難,“因事務自己的性質,并不總能制訂明白的規定,包括斷定的內在的事務,有需要應用不斷定法令概念。而這里碰到的是不斷定法令概念,但并非顯明的空缺條則,法令的實用者絕對不難實用,而不會有歪曲立法者原意或由實用者作政策決議的風險。”[57]

但憲法法院以為法令中對“私密空間極激烈的苦楚”的界說存在題目,由於無從知曉“身材、心思和精力苦楚”究竟是取其一仍是累積瑜伽場地前提。憲法法院以為葡萄牙的立法受西班牙安泰逝世法影響,但是后者關于身材和心思損害采取的是或但是非累積前提,而葡萄牙的立法者并未采取相相似的做法,能否有興趣施加更年夜的限制?憲法法院反復誇大,題目不在于質疑立法者的立法取向,而在于能否能從法令文本中取得清楚和斷定的立法意圖,消除任何疑問或歧義。[58]“身材、心思和精力苦楚”可以得出本質上年夜相徑庭的說明成果,須明白醫療協助逝世亡只限于同時存在身材、心思和精力苦楚的情況,抑或是保證受極年夜苦楚但不論是哪品種型苦楚的人取得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權力。憲法法院以為立法者不該將這一不斷定空缺留給法令履行者往彌補,因這僅屬立法者的本能機能。[59]是以以為第2條f)項落第3條第1款因違背法令斷定性準繩和法令保存準繩而違憲。

四名憲法法院法官[60]在附隨便見中批駁了法案將積極安泰逝世和他殺協助劃一評價的態度,法案將積極安泰逝世和他殺協助統稱為醫療協助逝世亡,實用統一個行政法式,只在法式最后實行醫療協助逝世亡時由請求人選擇詳細用哪一方法。醫療輔助他殺是由病人本身實行,由其自己把持,顯示了果斷的自我決議和及時的逝世亡意愿;安泰逝世是由第三人在病人最后確認意愿之后實行的,逝世亡由第三人把持。是以這些法官以為安泰逝世的符合法規化相較于輔助他殺的符合法規化意味著對小我自我決議的更年夜就義,擇一而行的規則意味著對性命權的維護力度更弱,依照比例準繩的請求,安泰逝世絕對于他殺協助來說應處于從屬位置。

議會在憲法法院第二次違憲判決后修正了法案,刪往了身材、心思及精力苦楚這一表述,僅保留“苦楚”。別的,增添規則請求僅當病人的身材狀態使得醫療輔助他殺不成能完成時才幹實行安泰逝世。[61]

總統在收到議會修正經由過程的法教學案后,再次行使政治否決權將法案退回議會,來由是不明白由誰來判定病人處于無法停止醫療輔助他殺的情形以及由誰來監視。議會以為法案已無需再做修正,經由過程了法案,依據憲律例定在這種情況下總統必需公佈法令。

但是,在野黨社會平易近主黨和申述專員分個人空間辨在2023年11月和2024年3月向憲法法院提出了事后合憲性審查懇求,並且社會平易近主黨在2024年的議會選舉中獲勝成為在朝黨,這為醫療個人空間協助逝世亡法的將來蒙上了一層暗影。[62]

四、總結及評價

在議會、總統和憲法法院的協力下,葡萄牙《醫療協助逝世亡法》有以下幾個特色:

(1)將安泰逝世與醫療輔助他殺合并在統一個法令中處置,兩者實用統一個行政法式,但請求只能在病人的身材前提不答應實行醫療輔助他殺的情形下才幹實行安泰逝世。

(2)不請求必需患有致命疾病,也不請求估計保存時光無限,請求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條件更側重于當因患嚴重且不成治愈的疾病或極嚴重簡直定傷害損失惹起的苦楚的水平,而這與西班牙[63]和哥倫比亞對安泰逝世和醫療輔助他殺的態度分歧。

(3)全部行政法式至多有六主要求病人書面確認其保持最後想停止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意愿,如病人在任一階段轉變意愿城市招致終止法式。並且當病人在實行醫療協助逝世亡之前成為有意識狀況,將招致中斷法式,在病人恢復甦醒認識及保持醫療協助逝世亡意愿前不會再實行。[64]

而關于憲法法院對該法令的事前合憲性審查,筆者以為有以下值得留意的處所:

起首,與德國[65]和奧天時憲法法院的態度懸殊,葡萄牙憲法法院并未以人格成長權為根據普通性地認可逝世亡自決權為基礎權力[66],其以為自愿逝世亡并非憲法維護的積極好處,且協助逝世亡曾經超出他殺的層面,對協助逝世亡的處分機制建基于協助逝世亡行動自己的社會心義,輔助他殺并非附屬于他殺,同意保持普通性地制止應被害人懇求殺人以及輔助他殺,但又以為在極特別的情形下將協助逝世亡符合法規化,是憲法所答應的,當人的自立權與性命權沖突時,為維護人的莊嚴和自我決議的不受拘束而對性命權維護軌制作必定限制,立法者對此有立法構成不受拘束。

德國憲法法院以為逝世亡自決權存在與小我保存的任何階段,小我必需基于自立認知來決議能否停止性命,目標爵面前的侍女有些眼熟,但又想不起自己的名字,藍玉華不由問道:“你叫什麼名字?”不該以嚴重或無法治愈的疾病抑或處于性命的某個階段作為其限制[67],葡萄牙憲法法院仍保持將其作為可以容忍的在特定規外情況下對性命權所作的限制。簡直,如將逝世亡視為基礎權力,在邏輯上很不難推導出這一權力不只為末期患者所享有,也由全部國民享有,難以證實為何能將其限制實用于性命或疾病的某些階段[68]。

其次,葡萄牙憲法法院在判決中很是誇大國度維護性命的任務。將醫療協助逝世亡非刑事化是減少性命的刑法維護范圍,但以行政法式和組織保證代替,應確保啟動法式的條件以及法式的各步調都嚴謹而恰當,從而確保病人得以不受拘束和甦醒地構成自我意志,這些都是維護性命的辦法。

別的,葡萄牙在2012年制訂了第52/2012號法令《紓緩醫治綱領法》[69],規則患有嚴重或不成治愈的疾病且處于早期及病情成長階段的病人享有紓緩醫治權,而醫療協助逝世亡法請求主導大夫應向病人供給關于紓緩醫治的信息,以及明白規則假如病人愿意選擇紓緩醫治,要一直保證他們可以或許取得紓緩醫治。這闡明葡萄牙將紓緩醫治和醫療幫助逝世亡視為互補的,而并非可彼此代替的。自我決議意味著有作選擇的能夠性,作選擇的條件是本質上存在選項,沒有選擇就沒有真正的不受拘束,在符合法規化醫療協助逝世亡的同時,也應保證病人有選擇紓緩醫治的權力[70],且紓緩醫治權不該只逗留在條則規范上,應確保權力能被完成,這是維護性命任務的另一個面向。

最后,由於觸及性命權,憲法法院對相干法令之後,他天天練拳,一天都沒有再摔倒。的內在的事務作了嚴厲的合憲性審查。對權力所作的嚴重決議應由立法者本身作出,而不克不及留待法令的行政實行或司法實行階段,也就是立法者必需制訂清楚和準確的規范,以使得規范對象可以或許猜測法令規范的效率和作出符合法規行動。由於對法簡直定性的尺度請求較高,響應的合憲性審查的強度也較高,是以有學者評價有關判決是均衡的決議,也是嚴厲審查的典范。[71]

五、對澳門的啟發

跟著古代醫學的成長,醫學對逝世亡的把持才能日益加強,逝世亡經過歷程可被報酬延伸,病逝世廣泛化,越來越多的人在醫療機構離世,逝世亡也更需求遭到法令和醫療辦事契約的規范。而社會成長招致對逝世亡的立場逐步多元化,不只存在拒逝世、惜命延命的逝世亡不雅,還有尋求保存東西的品質和不畏逝世的逝世亡不雅。而這恰是催生列國在這一範疇變更的社會緣由。

繼荷蘭、比利時[72]和盧森堡[73]之后,除了葡萄牙,近年來有一些國度也先后就醫療協助逝世亡立法,例如加拿年夜2016年的醫療協助逝世亡立法[74]、澳年夜利亞各州于2017年至2022年間制訂的自愿協助逝世亡法、新西蘭于2021年11月失效的《性命末期選擇法》[75]以及西班牙的第3/2021號法令《安泰逝世規制法》。而另一些國度在司法實行上呈現了松動。2019年9月22日意年夜利憲法法院作出判決[76],宣佈刑法典關于輔助他殺的罪名的規則在一些特殊條件下違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0年2月26日判決[77]宣佈關于“營業性增進他殺罪”的法令違憲。2020年12月11日奧天時憲法法院判決以為刑法典關于輔助他殺的罪名因毫無破例地制止輔助他殺違憲。

而包含上述國度在內,更多國度就事後醫療唆使和紓緩醫治立法,例如亞洲的新加坡、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域。

澳門刑法典的規則與葡萄牙刑法典修正之前的相干條則內在的事務基礎雷同,第132條和第133條分辨擬訂了應被害人懇求而殺人罪和鼓動、輔助或宣揚他殺罪,都處最高五年徒刑,這兩個條則實用于醫護職員實行安泰逝世和協助他殺的情況。別的,澳門刑法典第150條規則在未經病人作生產失效力之批准下停止手術或醫治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是以大夫的醫療行動須先取得病人的知情批准。在澳門尚無事後醫療唆使[78]和醫療幫助逝世亡的詳細立法。但安定醫療屬于一種主動或消極安泰逝世,并不報酬干涉逝世亡過程,是一種遵照醫療個人工作規定供給的正常醫療辦事,自上世紀九十年月已在澳門開端展開[79],而在比來數年獲得了更為明顯的成瑜伽教室長[80]。

在當地關共享空間于醫療協助逝世亡符合法規化的會商未幾,更多追蹤關心放在完美紓緩醫治醫療衛生辦事以及樹立事後醫療唆使軌制。在筆者看來,葡萄牙的立法經歷和合憲性審查可對當地有如下啟發:

1.對逝世亡的法令規制可所以包含預設醫療唆使、紓緩醫治、病人權力、醫療協助逝世亡在內的一整套法令的組合,是一個順應社會成長和接收度變更而按部就班的立法經過歷程。葡萄牙在上一個十年先后制訂了第25/2012號法令《預設醫療唆使法》、第52/2012號法令《紓緩醫治綱領法》、第15/2014號法令《穩固醫療辦事應用者的權力及任務法》和第31/2018號法令《人在疾病后期及性命末期的權力》,而第22/2023號法令《醫療協助逝世亡法》是最新的立法。在澳門,實用至今的關于病人獲得衛生護理辦事的法令是早在上世紀八十年月制訂的第24/86/M號法則,該法則規則了衛生護理向全部居平易近供給、有權享用不花錢衛生護理辦事的群體范圍、以及衛生護理辦事的范圍和免費等外容,而第111/99/M號法則則規則了在生物學及醫學利用方面保證人權及人類莊嚴的法令制訂和任何衛生範疇行動都須取得病人知情批准的普通準繩,但對于逝世亡帶來的新題目尚未有法令規則,存有立法空缺,合適斟酌分階段、分主次展開立法任務。

2.器重保證市平易近的紓緩醫治權,假如保證不了市平易近在性命末期接收有組織的醫療照料包含紓緩醫治就開端就醫療協助逝世亡立法,是不成接收的。只要在性命末期可以或許取得恰當的醫療照料,有莊嚴地保存,才有不受拘束意志和真正的自決權。是以不只是立法,更要把資本投放在詳細落實紓緩醫治權上。

3.紓緩醫治與醫療協助逝世亡并非非此即彼,當社會主流看法能採取醫療協助逝世亡時,現行法令軌制能否存在醫療協助逝世亡的立法空間以及該若何詳細立法是值得切磋的。基礎法第30條規則“澳門居平易近的人格莊嚴不受侵略”[81],澳門平易近法典第67條也異樣規則了對普通人格權之維護,第111/99/M號法則規則“在生物學及醫學利用方面維護人類之莊嚴及身分,并包管不帶輕視地尊敬一切人之完全性及其他基礎權力與不受拘束”,但第70條第2款規則了“性命權不得廢棄或讓渡,亦不得受法定或意定之限制”,可否在法定前提下均衡維護性命與尊敬人格及莊嚴涵蓋下的個別自決,葡萄牙憲法法院的合憲性論證和對法令的嚴厲審查可資鑒戒。

4.醫療協助逝世亡并非只是一個復雜法令題目,而是觸及倫理、宗教、醫學、社會價值不雅的綜合性題目,葡萄牙的立法曾普遍征詢各界別看法,例如法官高級委員會、查察官高級委員會、lawyer 公會、國度性命迷信品德委員會、大夫公會、護士工會、心思專家公會等等,議會處置過兩次持對峙態度的市平易近集團請愿,法案顛末兩次合憲性審查,媒體也一向對這冗長的立法經過歷程有連篇累牘的報道和專欄會商,應當說到達了社會廣泛介入的水平,但仍存極年夜爭議。而在澳門尚未就有關議題充足商量,并未具有前提就此立法,只要在品德與倫理上取得普遍的平易近意支撐,對牽扯的權力和利害充足清楚,才合適進進立法的階段。

 

注釋:

[1]依據葡萄牙議會2020年11月對35個國度所做的比擬法研討,對于直接自動安泰逝世,15個國度家教以自力罪名處分,17個以殺人罪處分,4個不處分,別的3個國度的司法體系凡是容忍這一行動;對于輔助他殺,8個國度不處分,24個國度以自力刑事罪名處分,2個以殺人罪處分,2個以其他罪名例如謝絕施救處分。拜見Divis?o de Informa??o Legislativa e Parlamentar, Eutanásia e Suicídio Assistido-Enquadramento Internacional, Assembleia da República, 2020.35個國度包含德國、澳年夜利亞、奧天時、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年夜、塞浦路斯、哥倫比亞、克羅地亞、丹麥、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美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意年夜利、japan(日本)、拉脫維亞、盧森堡、荷蘭、波蘭、葡萄牙、英國、羅馬交流利亞、瑞典、瑞士、東帝汶和烏拉圭。

[2]葡萄牙刑法典第134條規則:“受被殺之人當真、果斷及昭示之懇求所差遣而殺之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3]葡萄牙刑法典第135條規則:“鼓動別人他殺,或為此目標向其供給闡明者,如別人試行他殺或他殺既遂,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4]荷蘭在2001年將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立法是將幾十年來的司法實行明白以法令規范的情勢擬訂,拜見John Griffiths, Heleen Weyers and Maurice Adams, Euthanasia and Law in Europe, Hart Publishing, 2008, p.29.

[5]See Manuel Machado Macedo, ética e euthanásia: acordo1對1教學 possível?, in Coloquio sobre Eutanásia, Vasconcellos Marques [et al.], Academia das Ciências de Lisboa, 1993, p.13.

[6]See Vasconcellos Marques [et al.], Colóquio sobre eutanásia, Academia das Ciências de Lisboa, 1993.

[7]See Conselho Nacional De ética Para As Ciências Da Vida, Parecer n.11/CNECV/95, Parecer sobre Aspectos éticos dos Cuidados de Saúde Relacionados com o Final Da Vida, 1995.

[8]Pedro Vaz Patto從葡萄牙憲法動身比擬詳盡地切磋安泰逝世,See Pedro Vaz Patto, A eutanásia em face da Constitui??o Portugue- sa, Direito e Justi?a, Volume 16, Número 2, 2002, p.187-192.刑法角度的剖析拜見J. Figueiredo Dias, A “ajuda à morte”: uma considera??o jurídico-penal, Revista de Legisla??o e de Jurisprudência, Volume 202, 2008, p.202-215.支撐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看法,See Inês Fernandes Godinho, A Morte Assistida em Portugal, Julgar, Vol.32, 2017, p.135.

[9]倡議人包含葡萄牙米尼奧年夜學哲學傳授Laura Ferreira dos Santos以及一些大夫和社會著名人士。Laura Ferreira dos Santos于2009年出書《輔助我逝世亡嗎?21世紀東方文明中的協助逝世亡》(Ajudas-me a morrer? A morte assistida na cultura ocidental do século XXI, Se舞蹈教室xtante, 2009)以及2011年出書一本關于生前預囑的書。

[10]那一屆議會總共由七個黨派構成。別的三個黨派社會平易近主黨、國民黨和葡萄牙共產黨屬于否決將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家數。有研討指出政黨、市平易近組織和活動、以及葡萄牙上帝教在關于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的政治爭辯中是重要腳色。在右派政黨中并非一切政黨都支撐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例如葡萄牙共產黨持否決立場。See Inês Filipa dos Santos Almeida, Debate Político de Políticas de Mor- alidade em Portugal: O Caso da Morte Medicamente Assistida na Legislatura 2015-2019, Disserta??o de Mestre em Ciência Política, Univer- sidade de Aveiro, 2020.

[11]在葡萄牙的立法法式中,法案經議會經由過程后稱為議會號令,須經總統簽訂公佈后才正式稱為法令。

[12]依據葡萄牙憲法第136條的規則,總統除了可以在憲法法院宣佈違憲后否決定會法案或當局法則之外,還有權在未聲請合憲性審查或憲法法院宣佈不違憲時政治性否決定會法令草案或當局法則。在收到議會請求公布為法令的法案之日起二旬日內,或自憲法法院宣佈其規范不違憲的裁判公布之日起二旬日內,總統應公佈法令,或行使否決權,如行使否決權,應闡明來由并請求議會從頭審議。假如議會以退職議員之盡對大都確認本來之表決,則總統在接獲草案八日內須公佈成為法令,但如法案觸及人之身分及才能、權力、不受拘束及保證、犯法與科罰、違背規律之處分之普通軌制、行政守法之處分之普通軌制、公用征收、社會保證及全國衛生辦事之綱領法、不動產租賃之普通軌制、對擁有生孩子數據一切權之部分之界定、因公共好處而對生孩子材料及地盤履行干涉、征收、國有化及公有化之方式與情勢以及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所須遵照之尺度、處所自治集團公例、公職軌制之綱領及公職范圍、處所行政區域、對外關系、擁有生孩子數據一切權之公營部分、私營部分及一起配合社之界線、選舉規范,則須獲退職議員之三分之二大都確認,總統才有任務將其公佈成為法令。總統在收到請求公布的當局法則四旬日內或自憲法法院宣佈律例規范不違憲的裁判公布之日起四旬日內決議將其公布或行使否決權,倘被總統否決,沒有其他正式法式再行確認。政治性否決與經憲法法院宣佈違憲后否決的差別在于后者是憲法限制行動,總統必需在憲法法院宣佈違憲后不公布,而前者是其裁量權。別的否決后議會不修正再次確認請求的贊成票票數分歧,依照上述,普通法令請求退職議員之盡對大都經由過程,更主要的法令請求三分之二大都經由過程,而經憲法法院宣佈違憲后否決,議會再次確認請求退職議員的三分之二大都經由過程。據Diário de Notícias報道,現任總統Marcelo Rebelo de Sousa自2016年上任以來至2024年1月總共行使37次政治否決權,否決定會法則或當局律例。https://www.dn.pt/5581000379/37-vetos-politicos-5-por-inconstitucionalidades-141-viagens-a教學o-estrangeiro-e-mais-de-1400-condecoracoes/.

[13]但是,這并不代表繚繞這一法令的爭議已終結,馬德拉自治區議會主席于2023年6月、社會平易近主黨于2023年11月,申述專員于2024年3月分辨向憲法法院提失事后合憲性監察懇求。

[14]葡萄牙《憲法》第278條第1款落第8款,第279條落第136條第1款。

[15]葡萄牙總統于2021年2月18日致憲法法院院長關于請求合憲性審查的信函,第6段。

[16]同上注,第8段。

[17]同上注,第12段。

[18]同上注,第13段。

[19]拜見韓年夜元:《論安泰逝世立法的憲法界線》,載《清華法學》2011年第5期,第26頁。

[20]葡萄牙《憲法》第24條規則:“一,人之性命不成侵略。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有逝世刑。”

[21]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24段。

[22]葡萄牙憲法法院以德國基礎法為例,指出第一條第一款對莊嚴所用的詞匯(unantastbar)更正確的意思是不成觸碰,而第二條第二款對性命權的表述(unverletzlich)是不受侵略。

[23]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26段。

[24]荷蘭(2002)、比利時(2002)、盧森堡(2009)、加拿年夜、哥倫比亞、西班牙(2021)以及美國和澳洲的一些州將積極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除罪化,德國、意年夜利和瑞士容忍輔助他殺,但未有明白立法,法國、英國及良多國度制止積極安泰逝世和他殺協助。

[25]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27.2段。

[26]同上注,第30段。

[27]葡萄牙于1997年修正憲法第26條第1款,參加人格成長權的表述,是受德國基礎法第2條第1款的啟示。學者以為在修憲之前,該權力本質上已存在,能從葡萄牙平易近法典以及憲法第1條關于人的莊嚴準繩中發布該權力。憲法法院亦曾在第6/84號裁判中以為從人的莊嚴中可得出普通人格權準繩。See Filipe Arady Miranda, O Direito Fundamental ao Livre Desenvolvimento da Personalidade, 10 Revista do Instituto do Direito Brasileiro 11175, 11199(2013).

[28]德國第2條第1款被稱為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條目,拜見余軍:《德國憲法上的歸納綜合性人權保證條目——<基礎法>第2條第1項之效能位置、規范結構與規范範疇》,載《公法研討》2017年第17期,第162頁。王鍇傳授指出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是兜底性的基礎權力,包含普通人格權和普通行動不受拘束,拜見王鍇:《論憲法上的普通人格權及其對平易近法的影響》,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7年第3期,第114頁。

小樹屋

[29]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28段。

[30]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0年2月26日作出判決宣佈關于“營業性增進他殺罪”的法令違憲,認可逝世亡自決是受普通人格權所保證的基礎權力。對該憲法判決的評析,拜見姜秉曦:《為自立決議留下充分空間——評德國營業性增進他殺罪違憲判決》,載《進修與摸索》2020年第6期,第78-85頁。

[31]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29段。

[32]同上注,第31段。

[33]同上注,第32段。

[34]See Rui Medeiros e Jorge Pereira Da Silva in Jorge Miranda e Rui Medeiros, Constitui??o Portuguesa Anotada, Tomo I, 2.a ed., Coimbra Editora, Coimbra, 2010, anot. XXVII ao artigo 24.o, p.540,轉引自裁判第32段。

[35]Idem.p.256.

[36]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32段。

[37]同上注“算了,就看你了,反正我也幫不了我媽。”裴母難過的說道。,第33段。

[38]同上注。

[39]同上注。

[40]同上注,第39段。

[41]葡萄牙《憲法》第165條第1款b)項規則議會對權力、不受拘束及保證有專屬立法權限,但將有關權限授予當局時除外,即對權力、不受拘束和保證有絕對法令保存。

[42]葡萄牙《憲法》第18條第2款規則:“二、只要在憲法有明文規則之情形,法令方得限制權力、不受拘束及保證,該等限制應局限于為保護憲法維護之其他權力或好處所需要之范圍內。”

[43]葡萄牙憲法法會議室出租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38段。

[44]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裴毅點頭。 “你放心,我會照顧好自己的,你也要照顧好自己,”他說,然後詳細解釋道:“夏天過後,天氣會越來越冷,判,第43段。

[45]葡萄牙總統于2021年2月18日致憲法法院院長關于請求合憲性審查的信函,第8段。

[46]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第45段。

[47]同上注,法官Mariana Canotilho, José Jo?o Abrantes, Assun??o Raimundo, Fernando Vaz Ventura結合提出的貳言看法,第2段。

[48]同上注,法官Gon?alo de Almeida Ribeiro提出的貳言看法。

[49]同上注,法官Maria José Rangel de Mesquita, Maria de Fátima Mata-Mouros, Lino Rodrigues Ribeiro, José António Teles Perei- ra結合提出的貳言看法,第2.3.1段。葡萄牙第一任憲法法院院長José Manuel M. Cardoso da Costa在一篇評論文章中指出該法案遠非僅限于規則將有關行動非犯法化的合法前提,而是制訂和建立了方便應自己懇求由第三人履行的逝世亡的一個新的法令軌制,將協助逝世亡組織化,落實成一詳細的行政法式,使得行動人依照這一法式冰涼且客不雅地達到瑜伽教室人生的起點,是以提出質疑,在法令系統中創設醫療協助逝世亡的機制真的不會貶損性命的客不雅價值?José Manuel M. Cardoso da Costa, Sobre a Lei da Eutanasia – Uma Reflex?o Pessoal, 193-1 Brotéria, Volume 193, Número 1, 2021, p.31, 38-39.

[50]葡萄牙憲法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法官Maria José Rangel de Mesquita, Maria de Fátima Mata-Mouros, Lino Rodrigues Ribeiro, José António Teles Pereira結合提出的貳言看法,第2.3.1段及2.4段。

[51]同上注,法官Maria José Rangel de Mesquita, Maria de Fátima Mata-Mouros, Lino Rodrigues Ribeiro, José António Teles Perei- ra結合提出的貳言看法,第2.3.1段。

[52]在之前的法案中,曾應用“醫療協助提早逝世亡”的表述,但“提早”這一用語曾被批駁為不嚴謹和不用要,由於提早是絕對的,是以若何權衡提早多久?利用于安泰逝世和輔助他殺的分歧情況會有分辨嗎?拜見Manuel da Costa Andrade, “Lei da eu- tanásia”. Constitucional?, Opini?o no Público, 4 de Mar?o de 2021.

[53]依據葡萄牙憲法第136條第1款,自收到議會將法案公佈成為法令之告訴之日起二旬日內,或自憲法法院表白法案不違憲1對1教學之裁判公布之日起二旬日內,共和國總統應將法案公佈,或行使否決權,如行使否決權,應闡明來由并請求議會從頭審議。

[54]第23/XV號法則第2條f)項。

[55]第23/XV號法則第2條d)項。

[56]第23/XV號法則第2條e)項。

[57]葡萄牙憲法法院第5/2023號判決,第12.1段。

[58]同上注,第12.2.2.3段。

[59]同上注,第12.2.2.3段。

[60]同上注,Gon?alo de Almeida Ribeiro法官附隨便見第5段;Afonso Patr?o法官附隨便見第3.4段。

[61]第43/XV號法案第3條第5款落第9條第2款。

[62]葡萄牙《醫療協助逝世亡法》在2023年6月失效后,尚未制訂配套律例,是以尚無法詳細實行。

[63]患有本律例定的嚴重且無法治愈的疾病或嚴重、慢性且難以忍耐的苦楚疾病,并經擔任大夫證實。“嚴重且無法治愈的疾病”:其實質上會招致連續且難以忍耐的身材或精力苦楚,而無法取得患者以為可以忍耐的緩解,性命預后無限,且逐步衰弱。“嚴重、慢性和殘疾疾病”:指直接影響身材自立性和日常生涯運動的情形,使其無法自立,以及影響表達和來往才能,對于那些遭遇苦楚的人來說,這與連續的、無法忍耐的身材或精力苦楚有關,這些限制確定或很年夜能夠會連續很長一段時光,而沒有治愈或顯明改良的能夠性。有時存在對技巧支撐的盡對依靠。

[64]葡萄牙第22/2023號法令第9條第5款。

[65]德國憲法法院以為逝世亡自決權屬于普通人格權的維護范圍,小我逝世亡自決權的行使離不開第三方的介入,是以他殺協助行動組成逝世亡自決權的主要構成部門,落進基礎權力的維護范圍。拜見姜秉曦:《為自立決議留下充分空間——評德國營業性增進他殺罪違憲判決》,載《進修與摸索》2020年第6期,第81頁。

[66]憲法法院的這一讓步態度遭到了來自兩邊的批駁。有興趣見認同德國和奧天時憲法法院的態度,以為莊嚴準繩和人格不受拘束成長權聯合可推導出莊嚴逝世的權力, See António Manuel Abrantes, O Acórd?o n.123/2021 do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relativo a morte medicamente assistida, Estudos em Homenagem ao Conselheiro Presidente Manuel da Costa Andrade, Volume I, Almedina, 2022, p.119-183.

[67]拜見姜秉曦:《為自立決議留下充分空間——評德國營業性增進他殺罪違憲判決》,載《進修與摸索》2020年第6期,第80頁。

[68]拜見汪志剛:《善終辦事的法令調劑形式及選擇邏輯》,載《中外法學》2022年第4期,第935頁。

[69]該法第2條綱領規則,“紓緩醫治”是指由特定單元和團隊在病院或家中向患有早期和停止性階段的無法治愈或嚴重疾病的患者及其家人供給的積極、和諧和全體的護理,重要目的是經由過程晚期辨認和嚴厲醫治痛苦悲傷和其他身材題目以及社會意理和精力題目,預防緩和解身材、心思、社會和精力苦楚,增進其福祉和生涯東西的品質。

[70]關于醫療協助逝世亡與紓緩醫治的關系,See Jo?o Carlos Loureiro, Cuidados Paliativos, Autonomia e Constitui??o – Algumas considera??es em torno da “morte medicamente assistida”, https://apps.uc.pt/mypage/faculty/fd_loureiro/pt/direitocoimbraloureiropub2014.

[71]See Jorge Pereira da Silva, Eutanásia: Entre a prote??o da vida e a autonomia!, Revista Portuguesa de Direito Constitucion- al, Número 2, 2022, p.21.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 A propósito do Decreto 199/XIV (Conhecido como Lei de eutanásia), Estudos em Home- nagem ao Conselheiro PresidenteManuel da Costa Andrade Vol II, Almedina, 2022, p.5-16.

[72]荷蘭與比利時在2002年將安泰逝世符合法規化,荷蘭答應協助他殺,但比利時關于安泰逝世的單行立法并不包含協助他殺。別的比利時于2014年修正安泰逝世法令,答應未成年人安泰逝世。

[73]盧森堡2009年將安泰逝世和協助他殺符合法規化。

[74]Bill C-14 An Act to amend the Criminal Code and to make related amendments to other Acts (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

[75]The End of Life Choice Act 2019(2019/67).

[76]意年夜利憲法法院在2018年10月24日(第207/共享會議室2018號案)和2019年9月25日(第242/2019號案)作出判決。

[77]德國憲法法院對六個憲法訴愿(2 BvR 2347/15, 2 BvR 651/16, 2 BvR 1261/16, 2 BvR 1593/16, 2 BvR 2354/16, 2 BvR 2527/16)一并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判決。對該憲法判決的評析,拜見姜秉曦:《為自立決議留下充分空間——評德國營業性增進他殺罪違憲判決》,載《進修與摸索》2教學場地020年第6期,第78-85頁。

[78]曾有當地法令研討職員在20年前主意就預立醫療唆使立法,拜見趙占全,《試論應否在澳門就安泰逝世專門立法》,澳年夜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課程論文,2004年。較新的研討: See Vera Lúcia Raposo, Man Teng Iong, “Advance Directives in Macao: Not Legally Recognised, but…”, in D. Cheung & M. Dunn (Eds.), Advance Directi交流ves Across Asia: A Comparative Socio-legal Analys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3, p.262-275.

[79]拜見趙占全,《試論應否在澳門就安泰逝世專門立法》,澳年夜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課程論文,2004年,第3-4頁。

[80]于2000年和2019年分辨在鏡湖病院和路環石排灣公共衛生臨床中間建立康寧病院和紓緩醫治病區,別的,近年來相干機構也常常組織調研、研究會和專門研究培訓,將經歷與附近地域醫護分送朋友。

[81]關于該條所規范之人格莊嚴的內在和意義,可拜見José Melo Alexandrino, 《澳門特殊行政區基礎法中基礎權力的軌制》,劉耀強譯,澳門及司法培訓中間2015版,第67-69頁。

 

張異和,澳門特殊行政區當局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法令參謀,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研討生。

起源:《澳門法學》2024年第2期。

You may also like...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網蟲 網蟲 網蟲 網蟲